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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4.28

•【字号】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

•【施行日期】201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和崇明县规土局、农委:

为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要求,编制了《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农委2011年3月28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011年4月1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

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依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并结合《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畜禽养殖中的生产设施用地和绿化隔离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用于水处理的湿地等占用的地面或水面;

4、育种育苗相关场所用地;

5、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包括设施粮田(高水平粮田)、设施菜田所必须

的生产人员生产看护用房和粗加工场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农田生产辅助设施;

2、畜禽养殖设施中的附属设施用地;

3、标准化水产养殖设施中的管理服务用地和其它用地;

4、农机具库房及其附属设施场地;

5、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在农地农用、符合规划、符合用地规模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业附属设施不需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农用地进行审核和管理。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尽量保护耕作层,并在生产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农业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必须由用地单位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总体管理要求

(一)农地农用。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二)符合规划。设施农用地应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各区(县)农委应会同规土局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确定本区域范围内可新增和可盘活的设施农用地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制定设施农用地年度用地计划,报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相关审核结果提交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三)符合用地规模要求。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应符合《关于完善设施农用

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关于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的要求,集约节约用地。两者界定的用地规模不一致时,按照相对较小的用地规模标准实施。

(四)不占或少占耕地。农业设施建设应以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为前提,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农业附属设施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五)先行消化存量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是指整个农业项目区域内的存量设施农用地和新增设施农用地规模的总和。各区(县)应以镇(乡)为单位,以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为基础,对现有的设施农用地进行调查核实。农业设施建设应优先考虑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等方式整合优化布局,盘活利用现有的存量设施用地,实现设施用地的集约集中使用。

三、设施农用地的审核要求

农业项目涉及设施农用地建设的,在对整个农业项目进行审批前,先进行设施农用地的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区(县)政府组织区(县)农委和规土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同意。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做好业务指导与监管工作。涉及到水务的项目,乡镇政府应事先征询水务部门的意见。国有农场、上海实业集团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国有农场和上海实业集团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农委和规土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政府批复同意。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包括标注拟建设设施农用地位置的地籍图原件两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拟建设施类型、

功能、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效益分析等内容。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在设施建设方案中明确复垦还耕方案;农业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在设施建设方案中明确补充耕地方案。用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用地单位持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协议等资料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相关文件格式可从区(县)农委领取或从区(县)农业网公告栏中下载。“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参见附1-1、“农业生产设施复垦还耕承诺书”参见附1-2、“农业附属设施补充耕地方案”参见附1-3)。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对用地单位提交的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等有关材料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向区(县)政府申报;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通知用地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区(县)审核。乡镇政府向区(县)农委提交“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等有关材料。区(县)农委重点就设施性质(是农业生产设施还是农业附属设施)、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区(县)农委审核完成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送区(县)规土局,规土局重点就设施用地的规划符合度、用地规模和复垦还耕或补充耕地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区(县)规土局委托乡镇规土所负责进行现场拍照和踏勘(在1∶2000地籍图中标示设施用地的四至范围,由用地单位、村委会和乡镇规土所盖章)。

区(县)农委、规土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政府批复同意,形成“设施农用地审核批复通知书”(参见附1-4),并将审核结果抄告乡镇政府。设施农用地用地时限视农业项目性质而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设施农用地审核未通过的,视其审核环节由区(县)农委或区(县)规土局将审核结果抄告乡镇政

府,由乡镇政府负责通知用地单位。

农业生产设施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超过15亩的,由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规土局形成初审意见,报送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进行联合复审。初审和复审时限均为15个工作日。审核结果由区(县)规土局负责报送区(县)政府批复并抄告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通知用地单位。

设施农用地在获得区(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实施建设前,区(县)政府和乡镇政府需明确农业生产设施的复垦还耕责任,涉及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的,必须按照经审核的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四、设施农用地的后期监管

(一)项目用地核验。用地单位应在办好设施农用地审核手续后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后,由用地单位委托土地调查部门提供土地权属报告书,并向区(县)规土局申请用地核验(“设施农用地用地核验申报表”参见附1-5)。

由区(县)规土局会同区(县)农委开展用地核验,区(县)规土局同时组织完成设施农用地的图斑外业核查比对工作(包括踏勘记录、现场照片,并在标示该项目四至范围的地籍图和土地权属报告书上加盖区(县)规土局公章)。项目通过用地核验的,由区(县)规土局负责抄告乡镇政府和用地单位。项目未通过核验的,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设施农用地未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就建设使用、或违反规定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或超过用地规模要求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对此类违法案例严重的乡镇,应严肃查处。

(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区(县)规土局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建立全市设施农用地动态管理台帐,并对通过项目核验的设施农用地进行合法图斑层和现状图斑层的地类变更,对未通过项目核验的设施农用地只进行现状图斑层的地类变

更。

(三)日常监管。设施农用地的监管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区(县)农委、规土局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禁止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用地单位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复垦还耕或补充耕地责任;区(县)农委负责监管农业设施的性质与用途,区(县)规土局负责监管农业设施的用地规模、复垦还耕或补充耕地义务的落实。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根据设施农用地审核批复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区(县)政府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区(县)规土局加强设施农用地土地用途的跟踪巡查;市执法监察总队予以配合和监督,将设施农用地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市土地整理中心对到期的设施农用地复垦还耕工作进行跟踪监管。

各区(县)农业部门和规土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1-1

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

本表一式七份,不得涂改。市规土局、市农委、区县政府、农委、规土局、镇政府、用地单位各存一份。

注:本表一式七份,市规土局、市农委、区县政府、农委、规土局、镇政府和用地单位各存一份。

附1-3

农业附属设施补充耕地方案

填表人(申请单位):

审核人(区县规土局):

注:本表一式七份,市规土局、市农委、区县政府、农委、规土局、镇政府和用地单位各存一份。

附1-4

关于项目设施农用地审核批复通知书

编号:沪()设农批201×年××号

××乡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为农业生产项目申报的《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项目设施农用地的建设及用地申请提出以下意见:

1、该农业生产项目总规模为亩,其中耕地亩,现拟建设设施农用地

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平方米),附属设施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平方米)。

2、经审核,该设施农用地建设及用地方案符合《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予以批复同意。

3、设施农用地建设竣工后应及时报请区(县)农委和规土局进行项目核验。

4、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选址、土地用途、用地规模等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审核,原审核批复通知书撤销。

5、本设施农用地用地时限自接到本审核批复通知书之日起3年内有效,期满如要继续使用土地的,请在到期3个月前重新提出审核申请。

特此通知。

区(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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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基础设 施管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 为巩固本市农田建设成果,保障农田基础设施良性运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9月17日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有关要求,为巩固本市农田建设成果,保障农田基础设施良性运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

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工作目标。围绕“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保障生产”的总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通过政策引导和机制创新,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考核,切实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农田基础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持续发挥作用。 二、管护实施范围。本市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及社会投资参与建成的农田基础设施,包括农田范围内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配套机电设备等,均应纳入管护范围。 三、管护工作要求。各区要按照国家及本市农田有关基础设施维护养护技术规程的要求,开展管护工作。田间道路要维持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路牌等标志保持清晰;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要确保实用,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沟、出水口、配电等正常运行;沟渠要及时疏浚,保持灌排通畅;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总体完好,有缺损及时修补;农田输配电及配套机电设备要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四、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市级指导、区级主管、镇级实施”的要求,分级落实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市农业农村委指导全市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各区农业农村委是本区域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管理主体,各有关镇具体负责实施镇域内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管护工作。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毁,由资产权属主体责成损毁人实施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五、加强制度建设。各区要切实加强管护制度建设,包括农田基础设施登记造册、运行和养护等工作制度。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各区应在30天内明确农田基础设施资产权属主体和管护主体。权属主体应对农田基础设施进行登记造册,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追究等事项。各镇应制定农田基础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的工作制度,明确单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9.25 •【字号】沪规土资籍[2012]809号 •【施行日期】2012.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规土资籍〔2012〕809号)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切实做好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工作,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村土地确

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登记范围) 本市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但“撤村建居”后原集体土地未征收的除外。 第三条(登记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作为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发证主体,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工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市土地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的日常管理。 区县规划土地局所属的区县土地登记部门受市土地登记事务中心委托,具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事务。 区县规划土地局协助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对区县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登记基本单元) 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五条(登记程序) 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告; (二)登记申请; (三)登记受理; (四)权属审核; (五)发布公告; (六)登记发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设施菜田项目建设审批及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设施菜田项目建设审批及 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7.26 •【字号】沪农委〔2016〕202号 •【施行日期】2016.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设施菜田项目建设审批及监督管 理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00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立项指南的通知》(沪农委〔2016〕38号)文件精神,从“十三五”开始本市设施菜田建设工作由市级审批转为区县审批,为适应项目审批权下放,规范设施菜田建设管理,提升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应,特对各区县设施菜田项目建设审批及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规范要求: 一、管理责任 (一)市农委:“十三五”建设总量的分配、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及程序检查、会同财政部门开展建成后项目建设情况抽查等。 (二)各区县农委是设施菜田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审核项目选址、立项、审批、建设过程管理(包括程序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及组织开展建成资产管理等。

(三)各有关乡镇、园区是设施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项目选址、文本编制、项目实施、竣工资料整理及开展建成资产管理等。 二、申报程序 (一)建立项目库 各区县农委应会同水务局设立“十三五”建设项目库,“十三五”设施菜田建设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 列入项目库项目要求:项目选址应优先安排在本市纯农地区;项目区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100亩,位置处于本区域平均海拔高程之上,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的环境条件;项目建设应先落实生产经营主体,具备良好蔬菜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业企业优先扶持;建设项目土地来源必须通过土地流转平台流转,土地现状非设施粮田;拟建项目所在乡镇近三年设施菜田财政性资产考核均为合格;拟建项目建设前应首先落实相关配套设施的设施农用地指标;拟建项目所在乡镇无未完成验收的其他设施菜田项目;设施菜田建设分为农业设施与水利设施两部分,两部分为一个整体,其中农业设施由农业部门负责实施,水利设施由水务部门负责实施,两部分应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和有关管理文件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二)项目立项 1. 各区县立项程序 一是各乡镇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安排本乡镇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区县农委、水务局审核。 二是区县农委、水务局、财政局核对乡镇建设计划,依据项目库联合择优选择项目库中的项目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并书面告知乡镇审核结果。 三是各乡镇根据区县农委、水务局、财政局审核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施菜田农业设施项目实施方案和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并报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委托的有关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 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0.01.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积极落实《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加快本市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扶持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两个面向、两个对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优化布局和要素组合等措施,50万亩蔬菜生产保护区(含15个蔬菜生产保护镇)基本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种植、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基本做到资源利用更加节约高效、产地环境更加清洁美丽、生态系统稳定可持续、绿色供给能力明显提升,蔬菜

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到新水平。一是坚持规划引领。落实先策划再规划、先规划再建设理念,聚焦蔬菜生产保护区、蔬菜生产保护镇,实施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二是坚持政策引导。落实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引导蔬菜生产保护区、蔬菜生产保护镇向绿色生态方向发展,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改善生态环境。三是坚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分类指导,体现区域特色。四是坚持创新驱动。集聚各方资源,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和政策创新,积极探索和发现适宜的技术模式、组织方式和服务方式,形成社会多方参与的格局。五是坚持绿色带动。围绕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集中打造一批蔬菜绿色高效生产基地,总结形成一批绿色生产技术模式,发挥示范效应,带动面上推广应用。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蔬菜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保护区内设施蔬菜面积稳定在10万亩以上,蔬菜自给率稳定在40%以上,其中绿叶菜自给率稳定在80%以上。到2022年,全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内力争建成宜机化高标准设施菜田2万亩,重点打造20个绿叶蔬菜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蔬菜绿色生产基地面积占蔬菜生产面积50%以上(蔬菜生产保护镇占比达到80%),主要蔬菜基地均获绿色食品认证,蔬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500亩以上规模化生产基地达到20%,形成专业化社会化蔬菜服务组织2-3个。 二、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三)高质量编制农业专项规划。落实《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结合绿色田园工程和蔬菜生产保护镇建设,指导区和乡镇充分衔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开展镇级农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农业结构、重点领域、产业融合等。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建设景观生态工程,协调农田生产与土地持续利用之间的关系,维持农田生物多样性,美化乡村环境。同时,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和

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附件1 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依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并结合《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畜禽养殖中的生产设施用地和绿化隔离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用于水处理的湿地等占用的地面或水面; 4、育种育苗相关场所用地; 5、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包括设施粮田(高水平粮田)、设施菜田所必须的生产人员生产看护用房和粗加工场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农田生产辅助设施;

2、畜禽养殖设施中的附属设施用地; 3、标准化水产养殖设施中的管理服务用地和其它用地; 4、农机具库房及其附属设施场地; 5、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在农地农用、符合规划、符合用地规模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业附属设施不需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农用地进行审核和管理。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尽量保护耕作层,并在生产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农业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必须由用地单位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总体管理要求 (一)农地农用。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二)符合规划。设施农用地应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各区(县)农委应会同规土局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确定本区域范围内可新增和可盘活的设施农用地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制定设施农用地年度用地计划,报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相关审核结果提交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三)符合用地规模要求。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应符合《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关于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的要求,集约节约用地。两者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修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 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0.11.17 •【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4年2月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所有权代表依法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中,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已经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 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

-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各地要进一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0.05.09 •【字号】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 号局机关各处室、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涉农镇(乡、街道)政府、局属各单位: 现将《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 行)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结合本市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路径 立足乡村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依托在线审批平台,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搭建绿色通道,实现乡村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全流程审批。 (三)基本原则 全域管控原则。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全覆盖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过程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监管。 统一规范原则。统一审批制度、管理规范和操作路径,依托在线审批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申报、审批、发件、归档程序。 分级分类原则。适应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依据乡村不同项目审批管理情形,分类简化审批手续,适当下沉部分审批权限,形成管理合力,全面提升管理效能。 简洁高效原则。优化审批程序,合并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层级,精简收件材料,搭建绿色通道,提升审批效率。 (四)审批事项 乡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用途管制准入条件、用途管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修正)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2.20 【实施日期】201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4年2月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整理)土地管理法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3年7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哥哥周某代其与某某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协议规定了甲方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将15亩土地流转给乙方周某用于办企业。乙方按每年每亩3000 元价格付给甲方土地流转金,流转期限为三十年,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0日止。2006年2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某某区书院镇三三公路4588号处开工建造厂房。 2006年2月27日,某某区房屋土地执法大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发放停工通知单,但该公司继续施工直至5月份被迫停工。2006年11月书院镇镇政府曾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拒不拆除。2007年4月该公司又继续施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停工并于2007年4月3日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在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期间仍然继续施工,顶风作案。 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0441.78平方米,现地面已建成3幢厂房3036.93平方米,3幢工棚266.6平方米,一幢门房45.08平方米。经查,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原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集体土地。根据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土地鉴定报告表明:该地块范围内耕作层均已遭严重损坏,不能耕种。 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此案引起了某某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海市房地资源行政执法总队已将此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2007年12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决定立案侦查。 由于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7月10日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依法向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1月21日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之中。 案例二: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4年10月20日,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金汇镇乐善村11组集体土地80亩,每亩每年10.3万元。2005年2月开始,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擅自占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厂房。 2006年1月15日,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由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其承租土地中的12亩入股,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共同建造工业厂房用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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