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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及继承法重点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1、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制止性规*、义务和权利性规*、授权性规*〕

(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性文件组成的规*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

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

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开展

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

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1、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

家庭是由一定*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

〔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表达经济内容。

〔2〕财产关系:附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1〕自然属性:A、男女两性的差异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2〕社会属性:A、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产生、形成和开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B、人类自从脱落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C、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3〕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关系: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性只是婚姻

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

4、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又称集团婚,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分为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和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2〕对偶婚制,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女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同时他们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

〔3〕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第二节继承制度概述

继承的概念:生者对死者遗留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第三章婚姻法、继承法根本原则

第一节婚姻法根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制止干预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制止重婚、制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方案生育原则:推行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和惩罚多胎

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7、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

第二节继承法根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四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属、亲属法概念和特征

1、亲属的概念: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亲属的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亲属的种类和*围

现代亲属的分类

〔1〕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包括没有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我国不成认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为姻亲〕

〔3〕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第三节亲系、亲等

1、亲系的概念: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2、亲等的概念: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3、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计算时注意: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系血亲间的亲等数。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所指旁系血亲的世代。

〔3〕姻亲的亲等计算:姻亲从血亲,即依从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

4、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一样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等,这一一样数即为双方的亲等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等,则取其世代数多的一边作为双方的亲等数。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排除己身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3〕姻亲的亲等计算:姻亲从血亲,即依从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

5、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以此类推;从己身往下数,己身为一代,子女为二代,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以否认。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包括己身的世代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第四节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

1、发生:〔1〕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依据;〔2〕拟制血亲:养父母收养子女的法律行为,再婚且事实上承当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局部或全部;〔3〕配偶以男女缔结婚姻产生;〔4〕姻亲:婚姻和血缘两种事实

2、效力

〔1〕"婚姻法":一定*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定*围内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围内亲属具有法定共同财产、一定*围内血亲制止结婚、特定亲属代为承当民事责任

〔2〕民法:亲属可以作特定法律主体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享有监护权、代理权;一定*围内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病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围和顺序;特定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亲属享有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

3、终止〔了解〕

第五章结婚制度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1、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2、结婚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展;〔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3、结婚的要件

〔1〕实质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我国称为结婚条件〕和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我国称为结婚程序〕

〔2〕实质要件分为必备条件〔积极要件,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和制止条件〔消极要件,指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3〕公益要件〔指和社会公益有关的要件〕和私益要件〔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

4、结婚的历史沿革

〔1〕掠夺婚: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

〔2〕有偿婚:以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

〔3〕聘娶婚:以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的婚姻

〔4〕共诺婚: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第二节结婚条件【重点】

1、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到达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制止条件:制止一定*围内的血亲结婚、制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第三节结婚程序

1、分类: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2、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1〕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3〕效力:狭义与广义

第四节婚约

1、早期型婚约:奴隶、封建社会的婚约,结婚的必经程序。

2、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婚约

第六节婚姻无效与撤销

1、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概念: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规定

〔1〕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的事由

A、无效:重婚的;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B、撤销: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婚姻无效或撤销请求权人与宣告机关

A、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限定在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中

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受胁迫的配偶本人

B、婚姻撤销宣告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3〕行使撤销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

〔4〕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第七节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确实认为事实婚姻

2、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历史开展:相对成认主义、相对不成认主义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对事实婚姻采取相对成认主义,之后采取相对不成认主义,须补办结婚登记

第六章离婚制度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

1、婚姻终止的概念: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2、婚姻终止的原因:〔1〕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实而终止〔2〕因离婚法律行为而终止

3、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P114~116

第二节登记离婚制度

1、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与结婚登记机关一样

2、办理登记离婚的条件: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3、离婚登记相关问题P120~121

第三节诉讼离婚制度【重点】

1、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

〔1〕诉讼前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调解,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

〔2〕离婚诉讼中调解和判决: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经程序,调解无效即行判决〔3〕关于离婚问题两项特殊规定

A、"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B、"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我国判决离婚法定条件——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立法依据

具体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原因

第七章离婚的效力

第二节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1、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婚姻法"第36条第1、2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变更:〔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有哺乳的母亲抚养;〔2〕哺乳期后的子女〔2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首先由父母在自愿根底上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应考虑该子女意见

3、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和变更: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法律对离婚后探望子女权的保护: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安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节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划定夫妻共同财产:A、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共有财产;B、在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E、主*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F、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展扩建的;G、有价证券

和股份,协议不成或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家庭财产包括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子女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

〔3〕离婚是住房的处理P150

2、离婚时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方的补偿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产缺乏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节追究离婚有过错方的法律责任

1、可追究的的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46条〕

2、损害赔偿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的;〔2〕因4种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婚;〔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实施**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程序说明:〔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离婚时或离婚后追究对财产弄虚作假方的法律责任〔了解〕P159

第八章婚姻的效力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对共同财产由平等的所有权

2、法定财产制: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

3、共同财产制: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局部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得加以分割

4、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1〕夫妻法定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是指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现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的性质属于公民个人财产的*畴,依法受法律保护。作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应由其本人占有、管理、支配和处分,他人无权干预;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他人无权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应划入遗产的*围,按继承法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依法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计算等项事情进展约定的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5、夫妻间的借贷的处理

第九章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1、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我国现行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关系的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育费的权利。〞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23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当民事责任的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四节继子女〔了解〕P203

第十一章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二章继承概述

第一节继承权

1、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由继承法规*所调整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继承权可分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发生于继承开场之前,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具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而客观存在,不得转让或抛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发生于继承之后,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自由放弃。

3、"继承法"第28条确认胎儿应享有"继承份额〞

4、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1〕"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继承开场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注意:A、书面形式放弃;B、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C、放弃继承应在继承开场后遗产处理前。

〔2〕继承权的丧失【重点】

A、概念: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资格,故亦称继承权的被剥夺或剥夺继承权。

B、原因:〔a〕成心杀害被继承人;〔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c〕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二节遗产的概念和*围

1、遗产的概念:公民死亡是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的*围:

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产的*围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三节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我国"继承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1、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2、继承人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自继承开场之日起20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继承权的诉讼,逾期则无权起诉。

第十三章法定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1、法定继承的概念: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2、适用*围:"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场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围和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第四节代位继承第五节转继承【重点】

1、代位继承的概念: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2、代位继承的特征:〔1〕代位继承人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代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3、转继承的概念: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场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4、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是继承开场以后死亡的事实;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2〕继承人的*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且转继承人还可以是遗嘱继承人。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3〕适用的*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补充和特殊形式,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继承方式。

第六节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

1、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分配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法"第13条第2~5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章遗嘱继承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遗嘱继承的概念: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第二节遗嘱的形式、内容和有效条件

1、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2、遗嘱的内容:明确财产的名称和数量;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指明*些财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明确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指定遗嘱执行人;设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3、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五章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的概念: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之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婚姻及继承法重点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1、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制止性规*、义务和权利性规*、授权性规*〕 (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性文件组成的规*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 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 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开展 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 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1、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 家庭是由一定*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 〔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表达经济内容。 〔2〕财产关系:附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1〕自然属性:A、男女两性的差异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2〕社会属性:A、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产生、形成和开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B、人类自从脱落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C、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3〕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关系: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性只是婚姻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概述 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时,对夫妻 双方及其亲属的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它是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目的是保护夫妻及其亲属在财产方面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公平。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或 者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婚前已有的财产,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 •婚后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财产; •其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共同使用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主要表现在: •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即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共同财产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夫妻离婚时,可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财产的分割。

亲属继承权的定义 亲属继承权是指夫妻一方去世后,其亲属享有对其财产的 继承权。亲属继承权是根据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确定的,具有一定的顺序和范围。 亲属继承权的顺序 在亲属继承权中,存在一定的顺序。一般情况下,亲属继 承权的顺序为: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亲属继承权的范围 亲属继承权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但可能存在 一定的限制。亲属继承权是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来确定的,不同亲属之间享有不同的继承份额。 亲属继承权的限制 亲属继承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继承份额的限制; •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保障; •遗嘱的存在。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以婚姻为纽带,通过法律规定对夫妻之间、亲 属之间的财产继承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制度。它是民法中关于财产 继承的重要分支,对于维护家庭利益、保障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为 夫妻、子女、亲属等当事人在财产继承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 规范,旨在保护家庭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一、婚姻财产的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取得的财产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且应由夫妻共同管理和支配。而 在其中一方离世后,遗留下来的共同财产将按照婚姻家庭继承法进行 继承和分割。 根据我国的继承制度,夫妻之间享有的财产继承权是相对独立的, 即子女在夫妻双方死亡时继承父母的财产份额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子女在夫妻双方死亡时继承父母的财产的份额有所区别,夫妻双方互 相合法子女的继承份额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份 额一半归儿子,一半归女儿。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 根据我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归夫妻双方的 子女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取得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去世后,留下的共同财产在继承中应平均分割 给夫妻双方的子女。此外,还应考虑到夫妻的债务、赡养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子女在继承共同财产时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的争议与解决 婚姻家庭继承涉及到夫妻双方和子女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具体 的继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争议和纠纷。例如,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 产时的不公平问题、继承份额计算的争议等。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和纠纷,我国的法律对于继承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了明确规定,同时设立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专门的维权机构。当 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依法解决继承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四、提升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实施效果 为了提高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实施效果,进一步保护家庭利益,有必 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完善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实施。首先,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熟悉程度。其次,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调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 和解等方式进行纠纷解决。同时,还可以加强相关法律人员的培训, 提升其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继承法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旨在保护家庭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规范和调整夫妻、亲属之 间的财产继承关系。我们应当认识到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要性,并且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

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

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

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 继承法和婚姻家庭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们 分别规范了个人在财产继承以及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权益和义务。本 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继承法和婚姻家庭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继承法 继承法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个人财产的有序传承,确保财产权益得到 合理分配而制定的法律。继承法主要涉及财产继承的对象、继承顺序、继承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1. 继承的对象 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即法定继承人 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有权继承遗产的亲属,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而遗嘱继承人则是指在遗嘱中被确定为继 承人的个人或组织。 2. 继承的顺序 在继承顺序方面,继承法通常按照近亲属的亲疏程度和法律地位来 确定。一般而言,配偶和子女享有首位继承权,其次是父母、兄弟姐 妹等其他近亲属。如果没有近亲属,遗产将归国家所有。 3. 继承权益 继承权益是在继承人继承财产后所享有的权益。一般情况下,继承 人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并可根据继承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支配和处置。

同时,继承人也要承担与相应继承财产相关的义务,如支付欠债、清偿债务等。 二、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保障个人婚姻和家庭权益和义务而制定的法律。婚姻家庭法主要涉及婚姻登记、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1.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是指依法登记成为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婚姻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具备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2. 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 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合法年龄、双方意愿、无婚姻障碍等。另外,婚姻关系也可以通过离婚等方式解除,解除婚姻关系将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3. 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一般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的公正分割。 4. 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第一章 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 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 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2、组织经济生活。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地方性法规。4、司法解释。5、我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章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婚姻家庭法规定或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基本精神、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和解决 婚姻家庭法律纠纷份的根本准则。 五大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点:1、目的是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2、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3、实现程度与社会发展阶段想适应。 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法律保障: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区别:当事人主观意志和索要财物人不同) 三、男女平等原则的概念:广义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狭义的男女平等 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意义:1、实现平等的前提。2、实现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 基本要求:1、缔结婚姻时地位平等。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地位平等。 四、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内容:1、是对男女双方的约束。2、已有合法婚姻,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结婚。3、一夫(妻)多妻(夫)都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取缔和制裁。4、违反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要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1、重婚。(1)概念: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重为婚姻的违法行为。(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行为。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而导致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范婚姻家庭成员之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确保合理的财产继承和分配,为家庭成员提供法律保障。下面将从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继承顺序、异议处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 婚姻家庭继承法根据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1. 共同财产继承 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共同购置的住房、汽车、银行存款等。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其共同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给其他合法继承人,如子女、父母等。如果夫妻双方均去世,共同财产应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给近等分的继承人。 2. 个人财产继承 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有的财产,如单方继承的财产、个人赠与的财产等。个人财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继承人。如果个人财产只有一方拥有,那么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如果夫妻双方均去世,各自的个人财产将继承给各自的法定继承人。 二、继承顺序

婚姻家庭继承法规定了一定的继承顺序,以确保继承人的权益得到 合理保障。 1. 子女继承 子女是优先继承的主要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子女,应平均继承财产。在继承时,无论是否合法出生的子女,都享有相同的继承权。如果子 女先于父母去世,其子女将代替其享有继承权。 2. 配偶继承 配偶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当子女继承完毕后,剩余财 产的一半将归配偶所有。如果已有子女去世,剩余财产的一半将由配 偶和已故子女的子女平均分配。 3. 父母继承 如果没有子女或配偶,继承顺序将转到父母一方。父母继承财产的 顺序为:首先是生父母,然后是养父母。如果某一方的父母亲都去世,则继承权转到另一方的父母。 三、异议处理 在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继承权的争议和异议。婚姻家庭继承法 也就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继承人对遗产的分割和继承顺序存在争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继 承案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依法审理,并根 据继承法规定做出裁决,以解决争议。

婚姻法及继承法

婚姻法及继承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概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制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原则 二、结婚 (一)结婚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 1、满足结婚的法定条件:1)必须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结婚年龄:男22周岁 女20周岁 3)必须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近亲结婚:直系及三代以上旁 系血亲 ★三代以上旁系血亲包括: ⑴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间(含同父异母及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⑵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舅表兄弟姐妹间(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子、侄女或外甥女、外甥间 ⑶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间

2)禁止患一定不宜结婚的疾病:遗传性或传染性疾病(治愈后可以)指性病、精神病、肺结核等 (二)婚约及事实婚姻 1、婚约:又叫订婚,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律效力,但是却是传统习俗,法律上是不保护也不禁止,可单方解除婚约,不经另一方同意。如果一方自愿送的彩礼,除对方自愿返还否则不要求返还,骗彩礼及骗婚的除外。 2、事实婚姻:指无配偶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三)婚姻家庭关系 1、夫妻在财产方面的规定: 1)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其余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双方应付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义务,如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另一方有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构建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 的重要法律领域。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继承法则为家庭的持续和发 展提供了法律支持。本文将就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两个主题进行探讨, 分析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规范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现代社会,婚姻家庭结构多样化,传统的结婚模式逐渐被新兴的婚 姻形式所替代。例如,同性婚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被合法化,这为 更多的人提供了平等的婚姻权利。此外,单身和离婚率的上升也对传 统婚姻观念提出了挑战。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婚姻法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现实进行修订。加强法律对同性婚姻的保护,加强对单身人士和离婚家庭成员的支持 是当前婚姻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遗产分配和继承权的法律。它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 继承份额,保障了遗产的合法继承和传承。

在传统观念中,继承权通常由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所确定,即以血缘 为基础的继承。然而,随着社会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非血 缘关系的继承问题,例如养子女、继子女等。 为了确保继承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们需要秉持一个原则,即注 重遗产的真实意图和继承人的真实需求。在立法上,可以通过进一步 扩大非血缘关系的继承范围,并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来实现这一 目标。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进建议 1. 引入平等和多元性原则。婚姻法应包容不同性取向的人们,保障 他们平等的婚姻权利。继承法也应注重非血缘关系的继承,允许养子女、继子女等合法继承遗产。 2. 拓宽离婚救济和保障机制。建立更加灵活和公正的离婚救济机制,为受到家庭暴力或婚姻不幸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此外,应加强 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监督和调解。 3. 加强婚姻家庭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公众对婚姻家庭法律知 识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家庭教育与婚姻中的沟通与冲突解决能力。 4. 完善继承法的执行和司法监督。加强对遗产的登记和管理,确保 遗产的安全和流转。加强对继承纠纷的调解和裁决,确保继承人的合 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论

婚姻法与继承

婚姻法与继承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而继承则是相对于婚姻而言 更为个体化的关系。在中国,婚姻法和继承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分别涉及到婚姻关系和财产继承的问题。然而,这两个法律之间也存 在着一定的关联与影响。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出发,探讨婚姻法与继承 之间的联系。 婚姻法对继承的影响 在中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离婚 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将直接涉及到婚姻关系实施期间的财产获取和 分配问题。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的共 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公平的分配。因此,婚姻法对夫妻双方财 产的归属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婚姻法对继承法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夫妻财产分配方面,还涉及到 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扶养等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在离婚后,夫妻 双方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同时也必须考虑孩子 的生活权益。婚姻法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做了详尽的规定,其中涵盖了 子女的继承权。因此,婚姻法与继承法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继承法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继承法是规定财产继承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的法律。在继承法中,将继承人分为继承顺序的不同级别,夫妻之间也被视为具有亲属 继承权。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继承权,即夫妻在对

方去世后可以继承其遗产。这表明了继承法对夫妻婚姻关系的认可和保护。 此外,继承法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共同拥有的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将由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而夫妻的个人财产则可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或者依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因此,继承法不仅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规定,同时也给予了夫妻对个人财产的自主决定权。 婚姻法与继承法的共同特点 尽管婚姻法和继承法在法律上属于两个独立的领域,但它们在某些方面却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首先,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是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以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婚姻法注重保护夫妻之间的权益,继承法则着重保障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 其次,婚姻法和继承法都强调公平和公正原则。在婚姻法中,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是公平,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当依法进行,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而继承法中,遗产的继承也要基于公平原则进行,保证各个继承人的权益得到公正保护。 最后,婚姻法和继承法都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适应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人们对家庭和继承的观念也在不断演变。婚姻法和继承法

婚姻法与继承法

婚姻法与继承法 婚姻法与继承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个人 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本文将探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背景、主 要内容以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一、婚姻法 婚姻法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规范夫妻之间的关系而制 定的法律。中国的婚姻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后,目前已经成为保障婚姻家庭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婚姻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登记制度,要求夫妻双方必须 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2. 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则:婚姻法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婚姻自由和平等 原则,任何人都有权自主选择婚姻对象,禁止强迫、教唆他人结婚。 3. 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不得侮辱、虐待对方。 4. 各种形式的婚姻保护:婚姻法对于婚前协议、离婚、再婚、夫妻 财产分割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婚姻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以及保护妇女儿童 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为夫妻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婚姻的 稳定和亲情的维系。

二、继承法 继承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遗产权益,规范继承关系而制定的法律。中国的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后,目前已成为维护遗产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继承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继承资格: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通常包括亲属、配偶和遗嘱继承人。继承人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才能享有遗产继承的权益。 2. 继承顺序: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顺序,即根据近亲属的关系和法定顺序来确定继承人。一般来说,配偶和子女是最主要的继承人。 3. 遗嘱继承:继承法确定了遗嘱继承的方式和限制条件。公民可以通过遗嘱来决定财产的继承方式,但是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并经过公证机关的认证。 继承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遗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它确保了合法继承人能够依法享有遗产的权益,防止非法继承和遗产纠纷的发生。 三、婚姻法与继承法的关系 婚姻法和继承法作为两个不同法律领域,涉及到个人关系和家庭关系两个不同的方面,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

婚姻法继承法

婚姻法继承法 婚姻是社会公认的一种合法的两性关系,所以当其中一方离世时,需要遵循婚姻法和继承法来处理遗产和财产分配的问题。婚姻法和继承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本文将详细探讨婚姻法和继承法在婚姻关系和继承权利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婚姻法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所作出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在婚姻法中,关于继承权利的部分主要涉及配偶继承和子女继承两个方面。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配偶在另一方去世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继承的份额或比例,这意味着配偶继承的具体份额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除了配偶继承外,婚姻法还明确规定了子女对遗产的继承权。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子女在继承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即遵循“均等继承”的原则。这意味着父母去世时,子女将平均分配遗产。然而,如果父母在生前曾有过财产分割协议或遗嘱,子女的继承份额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如果遗产中存在婚前财产或个人财产,子女的继承份额也会受到影响。 在处理婚姻关系和继承权利时,婚姻法并不是唯一的参考依据,继承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继承法是一部专门规定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的法律。根据继承法,合法的继承人分为两类:强制继承人和自由

继承人。与婚姻法不同的是,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份额和继承的细 节程序。 根据继承法,强制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等近亲属。在遗产分配时,强制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继承份额将根据继 承人的身份、人数等因素来决定。例如,在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 配偶将享有一定比例的继承份额,而子女将平均分配其余的遗产。对 于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继承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遗产将归还国家。 除了定义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外,继承法还规定了继承的程序和要求。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需要进行遗产认定、遗产评估、遗产清偿等一 系列的手续。这些手续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继承过程 的公正和合法。 综上所述,婚姻法和继承法在处理婚姻关系和继承权利上提供了明 确的指导和规定。在配偶和子女继承遗产时,要根据婚姻法中具体的 要求来确定继承份额。而在整个继承过程中,继承法的规定和程序是 必须遵守的。有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和继承权利,为社会的稳定和家 庭的和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总结起来,婚姻法和继承法对于婚姻关系和继承权利的规定保障了 公平和合法。合理分配遗产,维护家庭和谐,是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初 衷所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婚姻法和继承法 的指导下,婚姻关系和继承权利将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实施。

婚姻家庭继承法 重要知识点整理

婚姻家庭继承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1、婚姻的概念 当时的社会制度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双方法律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婚姻的特征 男女两性的结合 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确认 双方具有夫妻关系 3、家庭的概念 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形成的,以共同生活为纽带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及其他成员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4、家庭的特征 社会生活单位(同财共居)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其他成员 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形成 5、家庭的社会功能(职能) 生育经济教育 6、婚姻家庭的属性 自然属性两性吸引 社会属性生活单位 7、婚姻法 调整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内亲属范围内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和中止,和基于上述身份关系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8、婚姻法调整对象 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一定的近亲属关系 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9、婚姻法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结婚、再婚、复婚、不结婚)、离婚自由(双方离婚、单方形成权)禁止买卖、包办和其他干涉,禁止借婚姻索要钱财 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刑责民法可申请无效,需要申请和宣告男女平等 计划生育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10、亲属配偶、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1、配偶发生(领证或法定)结束(协议领证;诉讼调解书送达签字判决终审生效;一 方或双方自然或宣告死亡) 12、自然血亲出自同一个祖先而又血缘联系的亲属 13、拟制血亲无自然血亲的血缘,但因符合一定法律认可而具有与血亲同等权利义务效果 收养、继子女(一般类姻亲,共同生活为拟制)、姻亲 14、亲系亲属间的联络系统直系亲旁系亲 15、行辈亲属间的世代第次 16、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17、自然血亲、拟制血亲的发生与终止(简答或论述) 18、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略)

婚姻家庭法中的继承问题

婚姻家庭法中的继承问题 继承是人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关系到个体财产的流转、家族世系的延续 以及社会资产的合理分配。而在婚姻家庭法中,继承问题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本文将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出发,探讨继承的相关问题,并探寻其背后的思考和影响。 婚姻家庭法中的继承,首先着重规定了配偶继承的问题。婚姻作为法律规范的 一种形式,旨在确立伴侣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在夫妻关系终止后,配偶继承便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继承的优先顺序通常排在子女前面,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有子女,配偶都有权享受一定的继承份额。这样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配偶的生活权益,同时也反映了对于伴侣关系稳定和社会道德价值的重视。 然而,配偶继承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例如,在某些个案中,配偶继承可 能给原配偶和再婚配偶间的争产带来困扰。特别是当原配偶与再婚配偶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子女时,如何合理分配遗产成为了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此外,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对于离婚后的配偶继承问题的思考和解决也变得尤为重要。在过去,离婚后的配偶继承往往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但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积极探索解决方案。比如,有的国家规定离婚后至少一定期限内不得迎娶或再婚,以保障离婚后的配偶权益。 继承问题除了配偶继承外,还包括子女继承和其他亲属继承。在传统的婚姻家 庭法中,子女继承往往是以男性为主导的,这种传统观念存在着对女性继承权益的不公平。然而,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女性地位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修订相关法律,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对婚姻家庭法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此外,近年来,一些国家还开始探索对同性伴侣的继承权利进行合法保护,这体现了对多样性和包容性社会的追求。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要点 一、名词解释 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婚制: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度,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制定的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予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结婚,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 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广义的婚姻效力和狭义的婚姻效力 狭义效力又可分为直接效力(配偶间)间接效力(第三人) 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废止。 其确立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途径,so,分为 法定夫妻财产制:普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当然、宣告) 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 夫妻契约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依法选择某种夫妻财产制为现实财产制,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效力高于法定,分为开放型封闭型 共同财产制:夫妻全部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 ▲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程序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

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 2、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3、探视权: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 4、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5、限定继承: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限定在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价值总额范围内负责清偿,对 超过所继承的遗产价值总额的债务,继承人依法不负清偿责任。 6、强制认领: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经诉讼程序责令其认领。 7、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 8、应招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前,依法享有继承既得权的继承人。 9、后位继承:又称“次位继承人”,依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从前位继承人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10、代位继承人: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 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和法定继承方式 11、推定继承人:相互有继承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权的 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是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2、拟制血亲:指通常并无天然的血缘联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相同权利和义务的亲属,所以又成为 法定血亲。 13、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 法律行为。 14、法定继承:指由法律以明确规范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或比例的一种 继承方式。 15、遗嘱: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是专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及财产相关的其他事物进 行预先的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6、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17、继承人: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18、转继承:298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种联系继 承形式。 19、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填空 1、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2、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3、遗弃: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的行为。 4、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5、亲属: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6、宗亲:同宗的亲属 7、损害赔偿: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得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赔偿。 8、分割财产: 9、离婚时财产分割(隐瞒财产) 10、对重婚财产的处理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总结复习及课后习题包括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要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认识)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含成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成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相互联合、 缺一不行的。 2、推行婚姻自由是为了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式婚姻关系,其实质 是男女两方鉴于爱情的联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成立、男女同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供给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穷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办理婚姻问题,不单波及个人的利益,并且关系到婚姻两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 ,借婚姻讨取财物的差别安在? 1、缔结两方能否自发不一样。前者根本违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逼迫为手段,讨取 大批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发的状况下,一方向另一方讨取大批财物,以此作为成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富的主体不一样。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假如婚姻当事人( 往常为女方 ) 一方索要的 3、二者的法律结果不一样,假如属于借婚姻讨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能够裁决准

予离婚,也能够裁决严禁离婚。买卖必然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讨取大批财物为目的, 违反别人意向,包办逼迫别人成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违犯《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一样的行为,二者之 间有实质的差别。 重婚,是违犯《刑法》的犯法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别人成婚或许行为人明知别人有配 偶而与之成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许拘役,同时,重婚也违犯《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行为。这类行为严重违犯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妇的无过 失方应当依法予以遏止,属于人民法院裁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失方要求伤害赔偿的 法定情况,但这类行为其实不违犯《刑法》的规定,假如有配偶者与别人以夫妇名义连 续﹑稳固的共同居住,则组成重婚,应依法遇到《刑法》的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 五 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许成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 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犯《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凌虐 ,遗弃有何异同 ? (1)凌虐行为拥有连续性、常常性的特色,而家庭暴力能够不过一次,如一次性殴打 或一次性暴打( 2)凌虐行为不必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摧残致使严重结果的,也可 能组成“凌虐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摧残。( 3)家庭暴力”与“凌虐”对比,其社 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不过凌虐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连续性、常常性的 家庭暴力,组成凌虐。 试述办理因解约婚约惹起的人身和财富纠葛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葛,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比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执行 婚约或许要求对方担当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起达物纠葛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相关司法解说人民法院办理因 排除婚约或停止恋爱关系而引起的财务纠葛时,一般依照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 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裁决收缴国库。拜见 1984 年 8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建议》中“离婚时财富的办理问 题”部分第17 条。 (2)对于以恋爱、订亲之名,行诈诈财物之实的,除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 诈骗所得财物所有送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讨取的财物,离婚时,如成婚时间不长,或许因索要财物造成对 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获得财物的性质是讨取仍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 办理。 (4)对恋爱或许订亲时期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排除或许恋爱停止时, 应视详细状况分别办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依照赠与关系办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成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排除条件的赠与,在 不可以缔成婚姻的状况下,应赞同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成婚条件包含必备条件和严禁条件? 成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两方完整自发(2)达到法定成婚年纪(3)成婚一定切合一夫一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2)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3)家庭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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