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婚姻家庭法复习

婚姻家庭法复习

婚姻家庭法复习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的特征:

1、一男一女

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3、为社会所认可

二、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

三、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四、婚姻法的特征:

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

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

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

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书P11-16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

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4、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

第二章亲属制度

一、何为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世代联系..分类有:直系亲、旁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男系亲、女系亲以及行辈..

二、何为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系数越大;表明亲属关系越远;反之;亲等系数越小;表明亲属关系越近..

亲等的计算不适用于配偶

三、如何判断直系、旁系、代的计算、血亲、姻亲:

直系:和己身或配偶有着直线型血缘联系的人;即己身或配偶所从出以及己身或配偶所出之人

旁系:与己身或配偶有着折线型血缘联系之人及其配偶

血亲: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姻亲: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与配偶的亲属以及亲属的配偶之间的亲属联系..

配偶本身不属于姻亲

代的计算:直系以自己向上数至要计算的对方;自己本身算一代

旁系1、找出共同的、最近的祖先须两人:一男一女

2、分别计算代数己身算在内

3、以较大的数为准

四、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己身不算在内;前两步同我国计算方法;最后一步为累加

寺院法:己身不算在内;其他与我国相同;故比我国的计算方法少一代

五、导致亲属关系发生、终止、变更的事实:

1、法律行为:eg. 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

2、事实行为:自然人出生、死亡

第三章结婚制度

一、早期型婚约古代~和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区别:

1、早期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订婚;其婚姻不能成立..晚期型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未订婚者也可径行结婚..

2、早期型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便负有结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结婚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晚期型婚约的效力较弱;当事人不能强制对方履行婚约;即使立法对婚约有所涉及;也不再赋予婚约以约束力..

3、早期;婚姻当事人本人并没有订婚自主权;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或家长代为订立..晚期;则婚姻当事人本人可自主订立婚约;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但婚约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的订婚年龄;不能存在婚姻的障碍..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聘礼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聘娶婚以支付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聘娶婚的完整程序——“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之后再经“庙见”;女方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

三、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实质条件:A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B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

C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A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B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

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

3、形式条件: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四、事实婚姻 & 补办登记问题: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1994年2月1日前确立同居关系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

五、婚姻的无效:

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年龄的

认定无效婚姻;必须以无效原因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程序:宣告无效制:“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是;才确定该

婚姻自始无效”

主体: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

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

法定年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

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

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人民法院

相关规定:1、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

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以审理有关

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判决一经

作出即发生效力;法院审理后确为无效的;原告申请撤诉的;不

予准许..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将

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

先宣告无效;后审理离婚案件..

3、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可以通

过调解和判决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上诉..

六、婚姻的撤销:

法定原因:受胁迫而结婚

程序:请求权人:受胁迫方

行使期限为自婚姻登记之日或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

的规定..

有权撤销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法律后果: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一样——自始无效

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以

及姻亲关系;无抚养义务、无互相继承权、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同

居期间所得财产;首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又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

方的原则判决..司解: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

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同婚生子女

第四章夫妻关系

一、人身关系:

1、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确定子女姓氏方面的权利也是平等的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

以限制或干涉..”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夫妻人格独立的具体表现

立法目的在于重点保护已婚妇女的权利

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生育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

二、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17、18条规定即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定财产制度:1、共有财产:①:注意问题:

A 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取得的财产..

B 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

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C 该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特

有财产范围

D 与夫妻身份相关的财产共有权是

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是平等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

财产时一个不分份额的整体..

E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

权;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应当协商一

致:第一;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

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作

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

方未经同意而擅自作出的处分行为;另一方

可以以侵犯共有权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

但如果处分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

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

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F 因夫妻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外负有连带

责任..

②范围:

A 工资、奖金

B 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以个人

财产投资;在婚后经营所得的收益;也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用于投资、经营活

动的本金如果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则本金

的性质不因生产、经营、投资行为而改变..

C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

益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

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关系终

止时尚未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

应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

D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被继

承人或赠与人未明确指明由一方继承或受

赠的..

E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

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

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等..

2、个人财产:①范围:

A 一方的婚前财产..当事人双方都不

能证明拆产取得时间的;应推定为婚后取

得财产..判断是否为婚前财产应以“溯源”

的方式..

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

C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

一方的财产

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若该物品;

如女士的钻戒等;其价值比较大;算作共同

财产..

E 其他应当归于个人财产的:包括军人

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补助费

②注意问题:

对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原则上财产所

有人享有独立的管理权和处分权;不受他

方的限制..但如果一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婚

后的共同生活;并且该财产为共同生活所

必须;则财产所有人在处理财产时应该以

不妨碍共同生活为前提..

夫妻间的扶养: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

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虽然基于身份产生;但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关系..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夫妻间的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

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具备配偶身份而不想有配偶继承权;但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享有该权利

三、外国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

1、同居义务:是指夫妻双方负有的共同生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另一方不得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对方同居;也不得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1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理由 2权利方可免除或部分免除对违反

义务一方的扶助义务

3要求对方予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赔

4可构成遗弃;eg. 英国规定未同居

达6个月之久的可构成遗弃..

2、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代另一方为一定法律

行为的当然代理权;被代理的他方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目的:解决配偶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夫妻得互为家事代理;即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的范围: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只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

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等

属于家事范围的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单独实施;其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超出家事代理范围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

我国未明确规定;但司解一17条有所涉及

3、忠实义务:一般指夫妻婚后应负有保持性行为专一的义务..广义的还包括不得

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

益..

有关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中第三方的责任:各国立法不同

日本和台湾地区;允许无过错的受害配偶向第

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司解对无过错配偶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

偿持否定态度

我国涉及忠实义务的规定:婚姻法第4条;属软法性质的条款;不具

有单独适用性司解一第3条

4、住所决定权:指夫妻有选定婚后共同居住、生活的住所的权利..

5、财产制度: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夫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各自保留

所有权;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

即妻子与婚后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收益的权利;只有在

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取回自己的财产或由自己的继承人继

承..

起源于中世纪日耳曼法;后各国加以修改或直接废

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独

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等权利;不受对方的干涉和支配..

但也不排除夫妻双方拥有部分共同财产或约定将财产管理

权转移给对方..

一般认为起源于罗马法..采用的国家如英国、日本

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财产的部分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同共有财产;

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关的义务;婚姻关

系终止时再加以分割..可再分为:①一般共同制:婚前+

婚后财产

②婚后所得共同制:

③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通过

劳动或经营所有;排除了继承、受赠等所

得财产

第五章离婚制度

一、离婚与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效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已欠缺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否认婚姻的效力

2、离婚的原因多发生与婚姻成立之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

3、离婚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婚姻无效、请求权除了当事人可行使之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有关机关也可依法行使;宣告婚姻撤销的申请人只限于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4、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婚姻无效即使在当事人一方死亡之后仍然可以依法进行;但是;如果请求权人错过了法定期间;将不得在作出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宣告..

5、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具有溯及

力;为自始无效..

二、别居制度:

别居制度是在保留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免除配偶双方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别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是基督教禁止离婚的产物..至今一些国家仍将别居制度作为离婚制度的一种补充..

分类:永久别居以配偶一方通奸为由& 暂时别居当代一般期限为1至3年司法别居理由同离婚;由法院判决& 协议别居

与离婚的区别在于是否解除婚姻效力

三、婚姻终止的情形:

1、配偶一方自然死亡

2、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

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

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

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再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

恢复..

3、离婚

4、配偶一方变性

四、协议离婚:

1、实质条件:A 双方当事人适格: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均有在中国内

地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

B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①如果存在当事人一方因

受对方的欺诈而同意离婚的;该离婚协议仍有效..

②受胁迫的;未规定..③“假离婚”即通谋为虚伪

意思表示:94年条例:予以撤销;03年条例:只

要符合协力离婚的各条件即有效

C 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D 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2、形式条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

申请:身份证、户口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审查

登记

五、诉讼离婚:

1、限制离婚诉讼的情形:A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

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须为非军人;“重

大过错”: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

B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

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是对男方

离婚起诉权的暂时性限制;“确有必要”:①双方确有不

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

及人身安全的可能等;②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

方提出离婚的;女方不否认该事实或经查属实的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3、法定的离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

认定的具体标准/情形: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他人”异性;持续、

稳定地同居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括夫妻

另一方以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自己这一方的家庭成员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连续

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被判了刑;其犯罪

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婚后为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的;等

第六章离婚的效力

一、财产分割

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原则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二、子女抚养问题

扶养费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若满18周岁仍在接受高中或高中以下教育等特殊情况;可仍继续支付扶养费

支付扶养费的方式:原则上应定期支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支付..一般为现金;也可以给付实物..当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

变更扶养费诉讼:可按子女实际生活需求或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的改变;变更扶养费

诉讼以子女之名义提出;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亲子制度

一、亲权及其法定特征: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与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身份权利;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2、亲权是父母虽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3、行使亲权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父母行使亲权的手段和

方法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

二、亲权关系的基本内容:

一人身方面的主要亲权:

1、抚养教育权

2、住所指定权

3、命名权

4、管束保护权

5、子女返还权

6、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二财产方面的主要亲权

1、管理权

2、用益权

3、处分权

4、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父母双亡或确实无能力抚养子女;可由外祖父母抚养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若弟弟妹妹是由哥哥姐姐从小带大的;哥哥姐姐年老时;弟弟妹妹就有赡养的义

第八章收养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①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能够尽力为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提供适合他们

健康成长的环境

②被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是那些因种种原因

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

③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严禁亲生父母

借送养之名一起婴儿或出卖亲生子女;违者

科以刑罚

④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

养关系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当事人平等自愿

4、不违背社会公德

5、不违反计划生育计划:一般情况下:有子女的人不得再收养子女; 无子女的人也只能收养一人;送养人将子女送养后不得以已将子女送养为由违反计划生育再生育子女

二、成立要件:

一一般情况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①年龄未满14周岁年满18周岁的一定不能被收养;

亲属间收养或收养继子女可超过14周岁

②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①年满30周岁;若收养人为夫妻;应均满30周岁

②无子女;即无论是否有配偶;须无自己法律名下的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

③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送养人的条件:A:生父母作为送养人:

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能力抚养子女

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③在生父母衣服那个死亡后;如果生存一方父母要将未成

年子女送养的;死亡一方的父母;即被送养人的外祖父母有

优先抚养的权利

B:其他监护人:

①生父母均死亡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须征得对

该未成年人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原则上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

重危害性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C:社会福利机构:

公民拾得弃婴、弃儿后;不得擅自将其收养;应当交当地的社

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若有意愿收养;应以收容抚养他们的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 婚姻法是一部以保护婚姻家庭为主要目的、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下列不属于婚姻法的内容的是: A. 婚姻的结婚年龄和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 B. 夫妻的财产制度和继承制度的规定 C. 收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的规定 D. 婚姻家庭的保护和支持制度的规定 2. 婚姻法规定的异地结婚登记是指: A. 夫妻双方居住在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划、自治区或直辖市,并根据当地的民政部门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 夫妻双方居住在不同的城市,并根据当地的民政部门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C. 夫妻双方居住在不同的乡镇,并根据当地的民政部门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D. 夫妻双方居住在不同的村委会,并根据当地的民政部门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 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男方达到22周岁,女方达到20周岁的就可以结婚

B. 男方达到20周岁,女方达到18周岁的就可以结婚 C. 男方达到24周岁,女方达到22周岁的就可以结婚 D. 男方达到18周岁,女方达到16周岁的就可以结婚 4. 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近亲结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三代以内的血亲和一代以内的姻亲禁止结婚 B. 三代以内的姻亲和一代以内的血亲禁止结婚 C. 二代以内的血亲和一代以内的姻亲禁止结婚 D. 二代以内的姻亲和一代以内的血亲禁止结婚 5. 婚姻法规定的姻亲关系是指: A. 通过婚姻建立的亲属关系 B. 亲子关系 C. 兄弟关系 D. 父母关系 二、填空题 1.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子须满____周岁,女子须满____周岁方可结婚。 2. 近亲结婚是指____一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血亲。

「婚姻家庭法学」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婚姻家庭法学】考试考点归纳总结 一、判断题(用√、×表示) 1.中国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统治阶级所制定的刑法来调整的。( × ) 2.对偶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 ) 3.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 ) 4.婚姻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因此其大部分规定是任意性规范。( × ) 5.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 ) 6.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 7.亲属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亲属之间都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 ) 8.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9.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不能结婚。( × ) 10.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 1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均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 ) 1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 13.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1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 15.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 ) 16.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 × ) 17.离婚纠纷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要求离婚的一方始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 18.为保障军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均须征得军人同意。( × ) 19.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 20.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 ) 二、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 1.原始社会中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 A B C )。A.群婚制B.杂婚制 C.对偶婚制 D.交换婚制 2.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 B )。A.伦理属性 B.自然属性C.人身属性 D.社会属性 3.将婚姻家庭法领域里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里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它具有以下哪些特点?( B ) A.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要求 B.参与人间具有特定亲属身份C.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D.它具有等价、有偿性质 4.下列陈述中,关于婚姻家庭实现人口再生产职能的正确理解有( A C )。A.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B.封建社会中的人口再生产受人口相对过剩规律制约 C.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必然通过生育实现人口再生产 D.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8.我国古代与聘娶婚相适应的"六礼",其中心环节是哪一礼? ( C )A.纳 采 B.纳吉 C.纳征 D.亲迎 5.属于有偿婚的有 ( A B C )。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D.收继婚 6.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A B C D )。A. 男女平等 B一夫一妻; C 婚姻自由 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7.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 A B C D )。 A.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B.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C.男女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D.在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8.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D )? A.经常打骂妻子 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9.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叔叔是( B )。A.二亲等B.三亲等 C.四亲等 D.一亲等 10.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己身与表兄弟姊妹之子女属于( A )。 A.二亲等旁系血亲B.三亲等旁系血亲C.四亲等旁系血亲D.五亲等旁系血亲 11.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 C D )。 A.伯母、姨父、妹夫、女婿 B.外甥媳、外祖父、表嫂、舅父 C.岳父母、儿媳、嫂、弟媳 D.公婆、舅母、姑父、表姐夫 12. 按寺院法的计算法,小张和叔叔的女儿是( A )。A.二亲等B.三亲等 C.四亲等 D.一亲等 13.小李和妻子的哥哥是( B )。 A.直系姻亲 B.旁系姻亲 C.旁系血亲 D.直系血亲 14.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5在我国,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是指( A C )。A.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B.继父母与继子女 C.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D.养父母与养子女 16我国法学界认为,姻亲的种类,一般包括( A B C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17. 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人为地解除,但是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 )。 A.经双方书面同意可解除 B.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可解除C.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 D.一方死亡可以解除 18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包括( A B C D )。 A.禁婚的效力B 扶养的效力 C 共同财产的效力 D 继承的效力 19.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A B C D )。A.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B.乡人民政府 C.镇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0.关于结婚年龄表述正确地是( A )。 A.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B.女不得早于二十一周岁C.男不得早于二十五周岁D.女不得早于二十三周岁 21.按照我国民政部颁行的有关规定,禁止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 A B C D )。 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 B.外交人员 C.机要人员 D.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 22.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B C D )。 A.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C.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D.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23.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 A B C D )。A、兄弟姐妹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子女 D、父母 24.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A B C D )。A.县级人民政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1 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 3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4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 5 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6 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7 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8 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9 什么是婚姻家庭制度它与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概念上有何区别 10简述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11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12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 13 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14简述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15简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 16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17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18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 参考答案 1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2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3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如

[优质文档]婚姻家庭法复习提纲

婚姻法名词解释 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3.【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5.【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合。 6.【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7.【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8【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9.【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10.【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的离婚行为。 11.【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行为。 12.【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清算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13.【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4.【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15.【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16.【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7.【扶养】广义上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

婚姻家庭法复习

婚姻家庭法复习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的特征: 1、一男一女 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3、为社会所认可 二、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 三、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四、婚姻法的特征: 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 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 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 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书P11-16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 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4、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 第二章亲属制度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的概念 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基本含义包括:(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第二节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亦可表述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仅存的身份王国,其本质上是一部身份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态,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二、一夫一妻 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男女平等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五、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一、亲属的含义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的社会关系。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特征: 1.亲属法定,具有身份与财产属性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产生 3.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4.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权利义务 二、亲属的种类 ①配偶:核心地位,权利义务最全面 ②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总结复习及课后习题包括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要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认识)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含成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成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相互联合、 缺一不行的。 2、推行婚姻自由是为了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式婚姻关系,其实质 是男女两方鉴于爱情的联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成立、男女同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供给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穷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办理婚姻问题,不单波及个人的利益,并且关系到婚姻两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 ,借婚姻讨取财物的差别安在? 1、缔结两方能否自发不一样。前者根本违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逼迫为手段,讨取 大批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发的状况下,一方向另一方讨取大批财物,以此作为成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富的主体不一样。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假如婚姻当事人( 往常为女方 ) 一方索要的 3、二者的法律结果不一样,假如属于借婚姻讨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能够裁决准

予离婚,也能够裁决严禁离婚。买卖必然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讨取大批财物为目的, 违反别人意向,包办逼迫别人成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违犯《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一样的行为,二者之 间有实质的差别。 重婚,是违犯《刑法》的犯法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别人成婚或许行为人明知别人有配 偶而与之成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许拘役,同时,重婚也违犯《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行为。这类行为严重违犯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妇的无过 失方应当依法予以遏止,属于人民法院裁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失方要求伤害赔偿的 法定情况,但这类行为其实不违犯《刑法》的规定,假如有配偶者与别人以夫妇名义连 续﹑稳固的共同居住,则组成重婚,应依法遇到《刑法》的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 五 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许成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 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犯《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凌虐 ,遗弃有何异同 ? (1)凌虐行为拥有连续性、常常性的特色,而家庭暴力能够不过一次,如一次性殴打 或一次性暴打( 2)凌虐行为不必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摧残致使严重结果的,也可 能组成“凌虐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摧残。( 3)家庭暴力”与“凌虐”对比,其社 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不过凌虐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连续性、常常性的 家庭暴力,组成凌虐。 试述办理因解约婚约惹起的人身和财富纠葛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葛,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比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执行 婚约或许要求对方担当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起达物纠葛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相关司法解说人民法院办理因 排除婚约或停止恋爱关系而引起的财务纠葛时,一般依照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 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裁决收缴国库。拜见 1984 年 8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建议》中“离婚时财富的办理问 题”部分第17 条。 (2)对于以恋爱、订亲之名,行诈诈财物之实的,除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 诈骗所得财物所有送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讨取的财物,离婚时,如成婚时间不长,或许因索要财物造成对 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获得财物的性质是讨取仍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 办理。 (4)对恋爱或许订亲时期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排除或许恋爱停止时, 应视详细状况分别办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依照赠与关系办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成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排除条件的赠与,在 不可以缔成婚姻的状况下,应赞同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成婚条件包含必备条件和严禁条件? 成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两方完整自发(2)达到法定成婚年纪(3)成婚一定切合一夫一

婚姻家庭法复习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复习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 下列关于婚姻家庭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婚姻家庭法是法律规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b) 婚姻家庭法仅适用于我国公民; c) 婚姻家庭法是以保护妇女和儿童为宗旨的; d) 婚姻家庭法仅规定了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答案:a) 婚姻家庭法是法律规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2. 以下哪项不属于法院撤销婚姻的情形? a) 严重丧失劳动能力; b) 患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 c) 实施家庭暴力; d) 分居满一年。 答案:a) 严重丧失劳动能力。 3. 关于财产分割的方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一方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 b)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协商达成一致后分割;

c) 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d) 夫妻共同财产由配偶更具贡献确定分割比例。 答案:b)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协商达成一致后分割。 二、判断题 1. 婚姻自由是指成年男女自愿结婚的权利。 答案:√ 2. 男女双方都有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3. 对配偶及其父母要尊重、关心、帮助。 答案:√ 4. 严禁虐待家庭成员,包括家庭暴力。 答案:√ 5. 在法律上,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 答案:√ 三、简答题 1. 简述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感情的保护措施。 答: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感情的保护措施包括:一是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和关怀;二是严禁虐待家庭成员,包括家庭暴力;

三是鼓励夫妻共同分担家庭责任,共同照顾、教育子女;四是依法保 护妇女的婚姻权益,禁止婚内强制性侵害。 2. 简述中国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 答:中国婚姻家庭法规定了以下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一是离婚协议,夫妻共同协商一致并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分居满一年,夫妻一方 提出离婚申请;三是一方患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经医院诊断无法治愈或者将对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四是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 四、案例分析 某夫妇结婚多年,婚后共同买房并办理贷款,但近期夫妻感情破裂,未能达成离婚协议。请回答以下问题: 1. 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房产归属情况如何处理? 答: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房产归属情况应由夫妻协商一致后确定。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将房产归属给一方或者 协商确定其他分割方式。 2.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房产归属情况如何处理? 答: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房产归属情况将由法院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判决。法院会考虑夫妻双方共同投入购房资金的多少、房产 登记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评判后做出判决决定房产归属。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婚姻法复习材料 一、填空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 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 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 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 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 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 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 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 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 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 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加以干涉任何第三者。1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 承遗产的权利。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三是由收养 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5、血亲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6、姻亲分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 偶血亲的配偶。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

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应予鼓励晚婚 晚育。” 19、姻亲是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 和婚姻的解除等。 21、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 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2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2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 24、当前我国婚姻构成的三种情况是自由婚、 介绍婚、包办婚。 25、国家的法律、政策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是推行、鼓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禁止多胎。 26、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把亲属分为宗亲、外

婚姻家庭法复习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复习题及答案

A.当事人死亡 B.当事人身份关系解除 C.抚养方式因特殊情况而发生巨大改变 D.扶养义务方完全丧失扶养能力 16.()不是婚姻成立的特征。 A.结婚行为是事实行为 B.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C.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D.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17.在我国,一方要求解除婚约()。 A.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B.必须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 C.应通知对方 D.不必通知对方 18.不属于监护的撤销条件的是()。 A.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 B.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了不法侵害 C.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 D.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 19.我国的结婚程序的立法形式是()。 A.宗教仪式制 B.法律仪式制 C.登记制 D.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20.下列财产中,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是()。 A.工资 B.奖金 C.稿费 D.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2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以下关于探望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探望权是父母子女之间身份权的一种表现 B.属于法定的强制性的权利和义务 C.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D.属于任意性的权利和义务 22.我国法院为维护中国公民一方的正当利益所作的离婚判决,()。 A.国外一方承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B.国外一方收到后,发生法律效力 C.不论国外一方是否收到,均发生法律效力 D.对国外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3.对家庭成员患病不予以治疗的行为属于()。 A.虐待 B.遗弃 C.不违反法定义务,但应受到道义谴责的行为 D.家庭暴力 24.配偶相互之间为第()顺序继承人。 A.一 B.二 C.三 D.四 25.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 A.与婚生子女区别对待 B.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C.仅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不需要履行义务 D.继承时的应继份额是婚生子女的1/2 26.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4. 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5.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6.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7.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8.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9.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0.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11.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2.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13.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4.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5.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6.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7.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18.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9.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 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4.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5.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1、婚姻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2、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②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姻亲分为三种: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 3、我国的婚姻法对亲属的分类和亲等计算方法 我国对亲属的分类: 我国亲等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 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首先找到自己及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 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如果两边代数一样,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那么取多者一方的数字。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例如,自己及兄弟姐妹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伯叔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和程序 原因:〔1〕重婚的;〔2〕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程序:〔一〕请求权主体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 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请求权人可以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二〕宣告机关和程序 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

2022年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第二学期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亲系:以血缘和婚姻联络为基础旳亲属系统。一般重要指血亲旳系统。 2.亲等:就是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旳单位。 3.直系血亲:指旳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络旳亲属。 4.直系姻亲:配偶旳直系血亲。如岳父,岳母 5.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联络旳亲属,如表兄妹,堂兄妹,叔伯,姑舅等 6.旁系姻亲:配偶旳旁系血亲是本人旳旁系姻亲。法律不予调整。 7.婚约:指男女双方以未来结婚为目旳而作旳事先约定。 8.婚姻无效:指婚姻关系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旳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布,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9.婚姻撤销: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与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祈求权旳一方当事人态度。婚姻撤销在我国只有一种原因:受胁迫结婚旳。10.裁判离婚:又称判决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旳离婚祈求,由法院以判决旳方式决定准许旳离婚方式。 11.经济赔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说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祈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12.生活协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合适协助。详细措施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判决。 13.婚生子女旳否认: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具有婚生旳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认对应旳权利义务。 14.婚生子女旳推定: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旳子女得推定为夫妻双方旳

婚生子女。 15.生活保持义务:又称为“共生义务”指旳是发生在夫妻之间以及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旳扶养义务,这种义务旳两个突出特点是: 第一,它是无条件旳,尤其不以义务人旳扶养能力为要件。 第二,它是一种“共同生存”旳需要和体现,在扶养人于被扶养人之间不应存在生活水平旳差异,即扶养关系双方应当保持同样旳生活水准。 二、简答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基本原则 答:(1)婚姻自由:但凡具有婚姻行为能力旳人,均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旳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2)一夫一妻:婚姻关系只能由一男一女构成,任何一种公民都不能同步有两个或更多旳配偶。 (3)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严禁一切性别歧视。 (4)保护妇女、小朋友和老人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一种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旳,可以规定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组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协助 2.结婚旳实质要件 答:(1)结婚旳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a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旳行为能力:在我国,结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旳人,精神健全自然人且到达法定年龄后来才具有结婚行为能力。

2022年天津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措施,小李和他哥哥之间是( B二亲等)。 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措施,小张与其叔叔之间是( A三亲等)。 3.按照我国《婚姻法》旳规定,婚姻撤销旳法定原因是(B因受胁迫而结婚) 4.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B 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获得旳财) 5.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合用( D ) 受理案件旳法院所在地法律 6.村民甲与妻子感情很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村民甲到法院起诉离婚,对此法院应怎样处理?(D法院调解无效, 可判决不准离婚) 7.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看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旳,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 个人和单位应( .协助执行D )。 8.父母有抚养子女旳义务,直至( B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9.根据《收养法》旳规定,无配偶旳男性收养女性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旳年龄应当相差(C 40周岁以上) 10.公民在下列哪种状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残疾小朋友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旳查找不到父母旳弃婴和小朋友?(B未满三十周 岁) 11.有关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下列说法错误旳是(D )。 12.有关收养,下列哪个见解是错误旳(C社会机构也可以对孤儿、弃婴、残疾小朋友进行收养)。 13.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地方旳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旳详细状况(C制定变通规定)。 14.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旳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祈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予以( B劝阻、调 解) 15.甲(男,22周岁)为到达与乙(女,19周岁)结婚旳目旳,故意隐瞒乙旳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常常吵架,乙 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祈求宣布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怎样处理?( B对乙旳祈求不予支持) 16.甲和乙于登记结婚,婚后甲同丙做生意。甲与乙曾就二人之间旳财产签订了一种协议,协议约定甲做生意旳一切收益和亏损 都由甲一人承担。但丙对这一协议并不懂得。后甲因生意亏损,资不抵债,欠丙10万元。丙规定用甲和乙旳共同财产清偿。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对偶婚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4.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5.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叫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7.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8.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9.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0.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11.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15.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XX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 16.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7.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18.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19.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21.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 22.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23.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24.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5.结婚的程序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26.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 27.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8.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9.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 一、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 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 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在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随相应的人身关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 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亲属: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