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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终版

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

目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样本原那么

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从的念义、分类和范困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亲从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第三章结婚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

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撒销

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夫妻财产剖

第五章离婚制度

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登记离婚

第三节诉讼离婚

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第六章亲子关系

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

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第七章收养制度

第一节收养和收养法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收养关系的斛除

第八章扶养制度

第一节扶养制度

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九章附论

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

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一、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llI 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娴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困的米屈行内的社会生活单位。二、

属性

自然屈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因索、自然规律的选择

社会屈性:婚娴家庭木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局部,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二者关系:自然屈性是婚妍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屈诅;是决定婚娴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索,是婚妍家庭的根木屈性。

三、职能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尘迫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对开

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陷家庭成员的生活等。

3、百化教台J方能

四、形态的历史开展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当阶级社会形成之际,对偶婚制也慢慢演化成一夫一婓制。男性居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

原因:私有制确头立和传承私有财产,有助千确立丈夫的主导地位,更好地满足适应传承私有财产的社会需求。至资本主义社会,一夫一要制度在形式上趋向千两性平等,夫要双方一一平等,丈夫不得在要子之外迎娶其他女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

一、西方婚娴家庭法开展历程

(一)古罗马亲属法

.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标准散见千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二铜表祛?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权益。?查士

T尼法典?、?法学阶梯?和?法纂学?汇都有许多婚姻家庭法律标准。万

民法:(符合条什的当书人依合意即可成婚.)

市民法:已尽打婚:妆照宗教仪式缔结;买卖婚:妆照坚惑契约方式缔结,时效婚:书头上以夫安关系同居一年以上.)

婚姻终止:偶死亡、自由权或者巾民权的丧失和离性(.

(二)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

寺院法:又称为宗规法或教会法,它的普及适用是以菲瞥教的广泛传播以及教权的扩张和教令的统一为背蚁的。?新约令书汃?使徒教律孚等包含的婚姻家庭标准都是寺院法的组成局部。

(三)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普迫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之中。

英美法系国家开场以单行法的形式发布婚姻家庭法律文件。

法国:成认“婚姻是民串契约”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将有关亲屈和婚姻家庭的主要规定纳入第一编丛法的内容之中,同时在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继承、烟与、选嘱和夫荽财产村等形成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正式确立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德国:较为鲜明地表达出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代特点。

英国不成文的判例法,钮逋江和r平丞在调整婚姻家庭中起若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总结:近代诬方的婚姻家庭法开展呈现出一定的同庙性和同步性。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婚姻家庭法的变革特点:

@调祁婚姻家庭关系的注律涓源日益多元化。

© 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介入越米越深入,婚姻家庭注的边界越米越开放@I A有的沈律理念衱重新审视和反思,新的沈律理念正在萌芽和形成.(四)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开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Q 战以前,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唯一代表。

雾战以后,随若众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涌现,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阵营也大大充实,并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二、我田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古代婚姻家庭立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标准,始见丁礼,后入T律.j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庄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骆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标准J羊丁礼而略丁律。?九章律?是酘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标准的文本。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特征:

@宗族矿分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沿大的影响,两性结合而有“父母之命、蚁少勺之言” 方符合社会标准,

@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荽多妾讳竖L

罕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卒行夫权空上、男尊女卑的观念,

@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安,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极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到近代,消政府千1910年公布了?大消现行刑律?,其在诸法合体的框架下乘继了唐宋明消律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1911年起草的?大渚民律尊案?中有专门的亲屈一编,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鼓初尝试。北洋政府于1915 年制定了?民律亲屈编草案?,1926 年又制定了?民律草案?,但都没有正式颁行。

2、1930 年,国民兑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屁编?,千193 1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通那么、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屁会议。

(三)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1950 年婚姻法:新中因成立后的第一部。立法宗旨是:二佞除包办买卖、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土义婚姻制度。头竹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娴制度”。

2 、198 0 年婚姻法:

@坚持1950 年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要、男女平等的原那么,将原有的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那么修正为保护妇女、儿堂和老人合法权益的

原那么。

气结婚条件进展了多方面的修改。法定婚龄从原来的男20 周岁、女l8 周岁变为丽22 周岁、女20 周岁。

@ “加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互为对方的京廷成员。

迦对家肚关系的一调整。

3、2001 年婚姻法的修订

那么中增加了保陷婚娴法诸原那么实施的制止性条款

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千无效婚娴和可撤销婚娴的规定。

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婓财产制,标准了夫哎约定财产规忠等

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f 假设干列举性、例丞比的规定。

专竞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仕。

嘘蚊.岊臣一呻启吕一对偶翻曰畸- 关一妻]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体中的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群婚制 2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一、概念

恩格斯认为杂乱性交·血印随制·亚皿群血J

婚钢守上枫一个进步婚姻史上第二个进步

张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制止,排除兄弟姐妹。范困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要的婚姻形式,也叫栠体婚。

了1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付除f 不同茉分之间的两性关

系,即只有同张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要。

嗨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农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廷。同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廷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I

@调整对象是婚娴家庭关系。

®,E l 的在千确定婚妍双方或亲屈各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建立和谐文明的家庭气氛,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啪

昏妍家庭法是调整婚妍家庭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二、特征

原始社会晚期,婚娴禁忌越来越多。成对配偶在一定期间内得以相对移定地保持同居关系。对偶婚制成为主要的婚姻形态。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移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妍形态。

(二)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昏妍家庭法的调整范困具有明晰的边界,同llI 又极其广泛和普逼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困仅限于婚姻家庭领域,但整个社会就是由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组成,所以婚娴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几乎可以说毅盖了全社会。

勹@,昏妍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记,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备战考试1 于 锤百练

广

咖 娴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杆性,既有大朵的强制性标准也有非强制性标准,还有一些侣导性标准。三、法律渊源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性件文, 宪法和其他法律

l 、宪法中的婚姻家庭法标准虽然为数不多,但它们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依据,在婚姻家庭法的洲源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民法通那么,是'我国的民串根木法,该法中既有适用于婚姻家庭法的总那么性规定,又对公民在婚姻家领庭域的民串权利作了重要的原那么规定,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家庭政策、法律认可、符合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良 法的洲源, 我国的婚娴家庭法,是一个]以勺宪法?为依据,目前以令婚 姻 法?为核心,山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规常等组成的标准体系。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婚娴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就我国的成文法传统和现行寸法体例来说.一方面,婚娴家庭法是民法的直要组成局部,另一方面,婚娴家庭法已开展为一个具有一定独寸性、较为成熟的部 门法,以',中华人民共国和婚姻法?为核心的婚妍家庭法律文件自成体系。

包括: 婚 娴家庭法与宪法的关系、婚娴家庭法与其他民平法律的关系、婚娴家庭法和民平诉讼法的 关系。二、婚娴家庭法的法律效力

@ 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婚娴家庭赍励 l 于所有公民,即凡我国公民之间的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娴家庭军在,都必须适用我国婚娴家庭法。

职 乔与国内公民之间、港燠同胞与内地公民之而在我国砓内办理结婚、离婚和收帣等军在,也应当适诃俄国婚娴家庭法。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悚那么上适用我国相关涉外法律法规。 ( 2 ) 囚重大婚姻

家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损 害赔性责任六

( 3 ) 妨者夫寿共同财产分割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六

( 4 ) 婚姻 家肚违法行为对监护法律关系、收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呐六 2 、 行政法律 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标沿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咎告、罚款、行政拘图等。 ',婚姻法?第43 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肚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诸求的,公 安机关应该予以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有 以 下行为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咎告

@虐待家肚成员的,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古生活能力的衱抚养人

电 义处 分: 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平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党制度对其丁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的处理和制裁。包括吾孔、记过、记大过、降级、撒职、

,除。等

行政处分: “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呇伟、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悄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悄节严重,给予开除, @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虐待、遗弃家廷成员的一 @包 养悄人的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3、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45 条规定: “ 对 重婚的,对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有配偶而直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家庭成员的.悄节恶劣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致受吉人直伤、死亡的,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寸4 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悄节恶劣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暴力干预他人婚娴自山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致人死广的,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章亲属制度

劲 昏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 全国性的婚娴家庭寸法文件岱而于国家主权领域的一切地区,领陆、领水、驻外使咽等。地方性的婚娴家庭寸法文件只具有地域性空间效力。 酗 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屈的概念 L 汉储刘熙',名释·释亲屈?说 “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屈,续也,恩 、4 巴m

百丰竺_, 双方当宇人的合愈和宇实上的天安关系存在.四姻即有奴.

我国婚娴家庭领域两大根木法9 婚姻法吁胪收养法?都不溯及既往,对生效前的相关法律问题都不适用。

第五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

(j)婚姻自由原那么 1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 制止包办、买卖婚妍和其他千预婚娴自由的行为,制止借婚妍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 指婚娴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娴自山原那么,行完全违背当平人意愿的悄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娴。买实婚姻 指婚娴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杂财务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娴。 借婚娴索取财物: 指 当 平人自愿结婚但以生取 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酘而法院的司法解释: “ 当 平人诮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仓明屈于以下悄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儿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4 活困难的: 适用第二、三款的,要以双方离婚条件” 。 凡 涉及买卖婚娴性质的彩礼,当平人要求诬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夫一妻制

肛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 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制止一夫多耍或一君多夫的结合。已婚者在婚娴终止前不得再婚。 直婚: 指有 配 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直婚不仅包括当军人先后通过婚娴登记缔结多个婚娴关系的悄形,也包括当军人通过婚娴登记及平实婚妍各种方式缔结多个婚娴关系的悄形。 @男女平等原那么 .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 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亨有平等的权利,承但平等的义务。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那么

I 、妇女、儿茧和老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婚姻法确立保护妇女、儿竞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既蕴含若对公平正义理念 的呼待和发扬,也表达了礼会主义制度下关心妇女、保护儿童、敬养老人的良好风气。

2、敬老、爱老丛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3、制止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千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身体等方面造成 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遗弃.指负有法定抚养、扶养、脆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抚养、扶养、脆养的家庭成员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究其合法利益的违法 行为。 @实行方案生育原那么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 育,提倡一对夫殁生育一个子女。 @倡导性法律标准 .我国婚姻法除了明确规定以上原那么外,也积极倡导已$ 、和睦和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倡夫安之间相且忠头 、相且荐蜇,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 、且相帮助。

第六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关千救助措施的规定

救助措施:指 依 照 法律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囡i 姻家廷违法行为爱必人的诸求为其提供的救援和帮助措施, 特征.@救助措施的主体应为法律规定具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如居委会、打委会以及当半人所在单位等。 @适用以受官人提出诸求为前提,但特殊悄况社会机构十预救助亦可。 @甘的行于及时阻 却家肚 婚娴违法行为,及时保护受宙人的4 命安康,及时疏导婚娴家庭纠纷。具?体措施包括:劝阻、调解、制止

@ 劝阻 、 调韶: 是指有关机构通过劝说、阻止等方式使实施家庭恭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以及遗弃家庭成员悄形的.受官人有权提出诸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使不良婚姻家庭关系得以调适和矫正,我国调解1

几制可分为人民调解、司注瑾调解和专业调解,这里所说的调解主要指人 民调韶。 @制止是公安机关特有的注定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救助义务.是指公安机关基于受官人的诸求.采取有效措施强迫正在实施家庭恭力的加官人停顿违法 行为。

(二)关千法律责任的规定

I 、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土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I ) 遗育家肚成员的,应依法支付扶养费、抚养费和照养费六

相连续也。” 说明 在亲屈之间有不同于常人的相衬相续的密切关系。

-,形, 平哼丰泾- , 红啼须芯行一定的手续

但 俗 仪 式

m 宗 教 仪 式

2 当代法学中,亲屈系指人民基于婚娴、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 亲屈关系与亲屈法律关系: 只有 为 法律所调整的米屈关系,才是法律亲屈法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4.

亲屈与家庭成员: 二者区别行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屈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4 活的关系。 5 亲屈与家屈.在我国不具有法律上的慈义。二、亲屈在法律上的分类

以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为依据可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l 、配偶: 江 婚妍关系仵续期问, 夫寿双方互为配偶e

2、血亲: 指 相 互之问具有血缘联系的项屈,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辽接的.也可以是问接的

G

叩 然血采行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有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全血缘 、半血缘)

@ 以制 血戏是指相互之间木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一样的权利义务的亲屈.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其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3、涵亲 以姑妍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屈关 系, 但配偶禾身是除外的G

气 亲的配偶 己身的长茉旁系血亲、同跁血亲和晚茉血亲的配偶,如伯、叔之翌.兄弟之翌、子之寝 。归 出的血亲 己身的配偶的长跁血亲、同茉血亲和晚跁旁系血亲,如翌之父母、寝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奇;o 寂 偶的血亲的配偶 以婚姻为中介, 但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包括冠怀「(头与荌之姐妹之夫)、妯婬(婓与夫之兄弟之荌)。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啋 庭生亲屈问的联络系码,狭义上指血亲,广义上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 l 、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屈.以父为中介。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屈.以母为中介。2、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屈。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屈。 我勺 石 9婚姻法?男女平等,男米系和女系米的地位并无区别。 3、 系亲和旁系亲

卿 系 血亲谛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旁系血亲哗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兄弟姐妹、己身与姑另等。 咖 系妍亲: 儿媳 与公婆 女婿与岳父、岳母。旁系娴米 己身与兄弟之荌、姐妹之头等。

4、行辈

行苹也称辈分,是按照米屈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茉为依据,分为长跁亲屈、同茉亲屈与晚跁亲屈。 注 直系亲不可能行那一样,配偶1,ii)无行悲之分。 二、亲等

亲等无效婚姻亲等的计算方式 l 、罗马法的亲等计丑迄

@计铎直系血亲亲等的规那么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或一亲等。父母与子女为一等亲 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等亲。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为二等血亲,以此类推。

@计铎旁系血亲的规那么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数等。兄弟姐妹为二等旁系血亲: 叔伯 与任子、女为三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四等旁系血亲。 2、寺院法的采等计纽垫

@计铎直系血亲亲等的规那么与罗马法一样,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此处无须重复。

@计铎旁系血亲亲等的规那么与罗马法不同。规那么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酘近的共同的长苯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苯直系血亲. 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一样,以此定数。如果两边世数不同,那么按世数多的一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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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等 大功。九月之服。妻为夫之祖父母丧,父母为众子妇丧等。

3 、 我国的劝昏 力附 护 的 计 饥法

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如父母子女之间为两代直系

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心=.代内立 系血亲e 以此类排.

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须以同源关 系为依据。亲兄弟姐妹是两代内旁系血亲、叔伯侄子是三代内旁系血亲、表兄弟姐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中国古代丧服制度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屈的亲屈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服制有五等.

第一等: 斩衰 。 为 三年之服。子与在室女为父母丧,嫡孙为祖父、妻为夫丧.

第二等: 齐衰 。 服期长短有别。夫为妻丧、出嫁女为父母丧、曾孙为曾祖父丧等.

资产阶级革命: 共 诺婚 ,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

姻.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 聘 娶婚 为主要形式。 新中国成 立 1950 婚姻法规五奶妍自山原那么、实行自山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法律保陷 结婚当串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妍和买卖婚娴 实行登记纣砑. 1980 年及 2001 年加以修正.

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一、结婚的必备要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I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以下含义· 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是要求当平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妍陷碍。外国法关于婚娴合意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两个:

第四等 小功。五月之服。己身为叔伯父母、妻为夫之叔伯父母丧等。

第五等,纯麻。二月之服。已身为族叔伯父母丧,为要之父母丧等。

第二节 亲屈关系的变动和效力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亲屈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l 、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古为发生原lb | , 结婚 行为是夫要关系依法感立于的法律串实。古代法中婚姻的效力相当强大,男女双方订婚后被认为准配偶关系。 2、配偶关 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lb |。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 配 偶死广(自然死广和宜估死r. J 和双方依法离婚六 时 间 ,自然死,.,..ll1.、 宣告死广判决书生效11·1. 、 发 成婚证Il1·、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书生效时。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j)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囚,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基于出儿的再实而发儿,出4 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发儿的时间。自然血亲关系以死广为终止伯屯l 。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外,不能人为地解除。 @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米屈身份关系依法成古为发生掠词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便是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 关系发生的时间,拟制效力还及于衱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屈。 拟制血亲关系以死亡或者依法解除为终止/泉区1。 死广11·1只 终止双方的拟制血米关系, 但不终止其他拟制的血亲关系。而依法解除11·1.,拟制的血米关系都将终止。 (二)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姻亲关系囚婚娴成寸而盆玉。关于终止,配偶一方死广后是否保持娴米关系,可由当平人决定。注,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l 、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近亲屈之问的权利与义务、亲屈问的禁婚亲,收养等。 2、在其他氏串法律上的效力: 监 护、代理、宜告失踪、死亡等。 第 一,成立合意的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能力,即具有成立婚妍的行为能力。

第二,有关婚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重大瑕疵,即不是欺诈、胁迫、侗吓、重大误解、虚伪婚妍、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婚妍等。 (二)必须到达法定婚龄

I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酘低的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T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名 晚 婚 ( 男25、女23 ) 晚自(女 24 ) 应予鼓励"名 ( 三)必须符合一夫二妻制 .一夫一要制要求结婚的当串人必须单身无配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那么构成重婚。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必须是双方 单身悄

况。

二、结婚的制止条件

(一)制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消极条件) 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制止结婚的亲屈。 我国?婚姻法?规定: “ 直系血亲和一代 以内的旁系血亲” 制止结婚。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法律制止结婚。

拟制的旁系血亲之间无血缘关系,也无伦理陷码,应该不受禁婚亲的限制。 (二)制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消极条件)

纵观世界各国有关法律,制止结婚的疾柄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严重的粘神方面的疾钠,如痴呆症和粘神病。

第二类是身休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钠或遗传性疾病,患者婚后会危害对方和下一代的安康。我国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以下: @严 重遗传性疾钠@ 指定传染钠@有关粘神病 提问: 有性儿理 缺陷者是否制止结婚吗?

第二节 结婚形式要件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结婚的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的方式。

3、在刑法上的效力: 虐 待罪、遗弃罪、暴力千祯婚姻自山罪等。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谥 揖 回 避制度、强制执行时, 应 保仵被执行人所供养的家屈的生活必而费用和必衙:品亲屈可上 诉、申诉生。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发当时礼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且为配偶的结合。 (二)婚姻成立的概念

婚姻的成立即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沈律规定的条什和程序,建立夫要关系的民串法律行为。婚姻关系确实立就是1以 结婚这一沈律串头的发生为前提。广义.夫萎关系确立+婚 约成 立 狭义.男女完婚

结婚行为的三个特征·

(j) 结婚行为的土体必须是男女异性,

@ 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展 @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稳定的夫穷关系, (三)婚姻成立的要件 合法性)凶婚姻的木质园过。根据立法,可将结婚要件分为以下几类 l 、头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江的关T 结婚当书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什. 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字)及方式 。 2、必备要件和制止要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一)古代社会的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始于个体婚制,游于原始社会末期私有财产的出现。 掠夺婚 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 有偿婚 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成立。包括买卖婚、交换婚、劳役婚。赠与婚 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始与他人为要 并不索取代价。

聘娶婚 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廷支付一定数盘的聘财为要件而成立的婚姻。我国的聘娶婚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 。[ 是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婚姻形式) 婚姻成 立的具体程序: 纳 采、问名、纳吉、纳征、诸期、亲迎。其中,纳征是重要的一步,即订婚,是“ 六礼”的 核心所在,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和地位而定。

宗教婚 欧洲中世纪盛行的结婚方式,由基笞教的寺院法标准人们的结婚行为。 (三)近、现代社会的结婚制度

欧洲宗教改革的后果是世览还俗,宗教婚演变成民事婚,即允许当再人迫由选择宗教婚或法律婚。(荷兰第一个)。

I 、登记制户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妍成古的唯一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诮,承受审查,履行登记手续,婚姻即成立。(中国、德国、日木) 2、仪式舰柲 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妍成古的形式要件。仪式制又有三种· 气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丛拉· 宗教仪式是根据宗教教义的要求,在神职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俩班牙、希腊)

世俗仪式是按照民间习俗,在主婚人和证婚人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反映民族和地域的文化传统。 法律仪式是依据法律规定,在政府官员的主持与参与下举行结婚仪式。

3、登记与仪式结合蓟是既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又要求举行法定的结婚仪式,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妍成立(法国)。 二、

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一)结婚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结婚登记的目的是堡悼我因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沈权益. 结婚登记的意义

( I ) 保陌礼会土义婚姻制度的头行 ( 2 ) 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沈权益

( 3 ) 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六 (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1、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双方户口化同一地区(共同)、不在同一地区(任意).

2、程序 (I ) 申请 自愿结婚的男女, 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诮结婚登记。材料: If 口木、身份证、木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一代

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 2 ) 审查(中心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半人的结婚1J li 者进 展审核杳实。

( 3) 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诮进展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发现中南结婚登记的当车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登记: ( I )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 2 ) 非双方自愿的;

( 3 ) 一 方 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 4 ) 屈 T 直 系血亲或者一代 以内旁系血亲的: ( ii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只要履行结婚登记的程序,取得结婚证,即发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妍登记机关进展登记,结婚证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一)有关无效婚妍和可撤销婚妍的立法例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前者依法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后者经撤销诸求人诸求 ,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婚姻法?增设无效婚、;;;撤销 研 制度的必要性 2001 年修正后的')姻婚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菩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 I ] 增设这种制度,有利 T ”冈待结婚的注汒 条件,保陌婚姻的合注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成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或可撤销 婚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1 防治 志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 2) 增设这种制度,臼 利1一祯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陷公民的婚姻权益e

备战考试1 于锤百练5

( 3)增设这种制度,托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六

二、无效婚姻

(一)婚姻无纹的掠囚

令婚姻法?第10 条规定:“ 有以下悄形下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制止结婚的亲屈关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夫耍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四、我国夫要家庭法上的夫寝扶养义务和继承权

(一)'

)婚姻法?关有夫旦扶养义务的规定

.在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学著作中,把夫荌关系寸法分为两大类型:一种)也夫

君一休主义.一种是夫君别休主义。

二、我国婚妍家庭法对夫耍法律地位的掠那么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3 条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耍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百.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

眼据该条向人民法院申i肯宣告婚妍无效的,申·j肯时,法定的无效婚娴悄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宣告婚姻无纹的诸求权人

如权依法i肯求宣告婚妍无效的,应为婚妍当平人和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山申诸宣告婚妍无效的,为当军人的近亲屈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山申诸宣告婚妍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屈。

@以有制止结婚的亲屈关系为山申诸宣告婚妍无效的,为当军人的近亲屈。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山申诸宣告婚妍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4 活的近亲屈。

(二)宣估婚姻无效的程序宣告婚姻无效宦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

宣告婚妍无敛,应山婚妞l当军人或利吉人向法院申消。

夫君一方或者双方死亡 1 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i肯宣告婚妍无效,法院应当受理。

婚妍无效是强行性标准,只能根据客观再实依法认定。

婚妍无效中的子女和财产问题,既可调解,也可判决。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妍关系分别受理(成婚和申i肯宣告婚妍无效案件的,应先审理无效,假设被确定为有效,再审理,婚卤案

件.当军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山提起民军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依法申消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可撤销婚姻

我国'}婚姻法?11第条规定:"I丛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诮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诮求,应当自结婚登

记之日起1 年内提出令衱非法限制人身自山的当事人诮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 年内提出。.

@向婚娴登记机关消求撤销的,应当出具的是:木人身份证和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受胁迫方既可依法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诸求也可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诮求。适用何种程序,可其由自行选择。四、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I、对于当事人:

@人身方面,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荌的权利和义务;

@财产方面同居期间财产当军人按共同拥有协议处理,不成时依法判决,但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那么。

注:因厘婚导致的无效婚妍案儿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妍当平人作为独古诮求权的第一人参加诉讼。

2、对于子女: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那么是以相互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的。无效或被撤销婚娴的当军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妍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的.

思考离婚与无效及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

@二者的消求主体不同

@诸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两者的程序不同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头的问题

一、婚约

(一)婚妍

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串先约定。

早期型婚姻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晚婚型婚姻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J京那么

1、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什,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制止.

2、婚约没有沈律约束力.(父母不得未为成年子女订立婚姻)

3、对囚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悄况,妥菩解决六

包办买卖婚姻世翌i的:没收或酌悄返还。

订吹总名进展诈骗的: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二、丰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什的,以夫要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展结婚登记,以夫要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

要的。事实婚姻的认定:补办结婚符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妍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笋

第四章夫妻关系

勺婚姻法?邑万}条规定:夫若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屈行扶养义务时,衙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六

当夫要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斋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诸,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军诉讼。

(二)法律有关配偶细承权的的规定

我国1950 年和l980 年的两部劝昏妍法?都规定“夫寝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勺妇女权益保降霆孙31 条规定:“妇女亨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六竹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0 夫要遗产继承权应注意:

@,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耍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平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平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要遗产继承权。

@夫要相互继承遗产时」,立先行分割夫娶共同财产和家廷成员共有财产。

@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亡庐当消性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夫枣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继承法?远飞条规定:“ 遗崛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份额“六

© 夫要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要子一方)不管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

预.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我国法律对夫要人身关系的找定

1、夫荌廷茗权:关飞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荌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血

3、婚姻住所决定权:亨有决定住所、互为对方家肚成员的约定权。

注意:男到女家洛户的婚妍与旧式的"入赘婚”有木质区别令

入赘婚:指婿入女家所成的婚妍

@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两者产生的条件和法律地位也不同。

4、夫妻方案生育义务

勺婚姻法?控16 条规定:“ 夫枣双方都有实行方案生自的义务,"

@实行方案儿育是夫娶的法定义务。

@实行方案儿育是夫娶双方的法定义务,夫娶双方应自觉承担。夫耍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屈行该项义务,更不得将方案生育仅视为女方的义务令

@实行方案儿育也是夫寝双方的法定权利令夫耍享有依照有关方案生肖规定生肖子女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佞犯。同时,夫耍也有不生育的

自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预。

注:夫以要桯自中止妊娠俀犯其生自权为由i肯求损害赔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蚐是否生自发生纠纷,致使感悄确已破裂,一方诸求成婚的,人民法院皿

解无效的.可;如午离婚。

二、有关夫荽人身关系的外国古法例

(一)夫妻同居义务

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粘神4 活以及性生活等方面。

(二)夫妻忠实义务

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要性生活义务。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又称苤耍朴心代理权,指夫安因日常家庭书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汰律行为时且为代理的权利。

第三节夫萎财产制

一、夫要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1、依夫婓财产制的发生依据,可分为涵迳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 I ) 法汇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安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瓦而直接适用的夫安财产制。目前,各国主要有分别

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 2) 约定财产制0 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枣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六

2 、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一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

( I ) 共同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局部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包括·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寝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喽共有的财产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要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要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那么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 2 ) 分别财产制。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 3 ) 剩余共同财产制。它指夫萎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存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

夫要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酘终财产多于掠有财产的增值局部)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要双方分享。

.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

符合结婚实质

要引牛的,按事

实婚姻处理

•19 94年2 月1 日

民政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嫣姻登

记笸理条例》公

布实施

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

要吽的,人民法院应当

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

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

姐殴记的,按解除同居

关系处理.

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夫妻关系的性队和内容

(一)夫荌关系的性质

l 夫妻的概念和特征

诫·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沈结合的什侣。

特征:夫荌关系不仅是重要的伦理关系,而且是重要的法律关系0木质特

征是:

(1 ) 统一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那么保存在婚姻关系终止时,

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诸求权。

( 5) 联合财产制。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耍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荽财产联合作一起,由夫管理。二、

我因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苤

是安共同财产制与夫安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萎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注定夫萎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穷共同所有,夫萎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亨有占@夫萎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欢的结合。

@夫萎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夫萎是共同生活的什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跪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其所有权的土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第二,其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其来源,包括夫君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屈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4

57 1

依据?婚姻法饿$17 条第1 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T 资、奖金.

@生产、经住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娴关系,自死广宣告之口起消灭。死亡宣告衱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淌未再婚的,夫要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且行误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广的,那么不得认定夫荽关系自行恢复。

@配偶一芍被宣告失踪只能通过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妍关系。法院受理后,公告 3 个月,期满判决书送达,公告之口起留 3 个月为送达生效期间,然后经过经过15 口的上诉期。

@囚继承或赔与所得的财产。(『l归一方的除外)2、1 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I,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扰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翌补恺费。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退休佥:失业]呆险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佚金。

]、婚姻中的房子问题

@由一方婚前承租、总恒用共同财产购罢的防屋,房屋权屈证书登记行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苏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翌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购与,应认定为夫君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翌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控肥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婚妍存续期间,对一方的婚前个人房屋进展修缮、装修等,该房屋所有权应屈于一方。但邕梓缮、装修等而使防屋增值的,该增值局部可作为夫耍共同财

©当军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翌防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烟与,但父母明勋表示购与双方的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注意:

@?婚姻法解释(三)?第I I 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婓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一人善意购置、支付合理对价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防屋的人,人仅法院不予支持.夫

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诘求赔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丛再个人经营活动的,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怼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义务尺妻共同4 活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假设共同财产缺乏负担时,由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分担。

3 、夫要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因夫妻一方死亡,也可因离婚或其他原因而终止.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土上面关系存续期问,夫飞一方诮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r( 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山除外·

@一方有隐藏、轧移、变卖、毁损、挥霍夫苏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苏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钠斋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夫荽行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荽双方的约定,夫荽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I)法定夫要特有财产的范围(依据?婚妍法?1第

8条的规定):

]、民要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夫要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孽息和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

2、|B L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肋费等费用.

3、遗喉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当串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罢的房屋出资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赔

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翌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赔与。

4、一方专用的心和用盓

5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六

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守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斋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妍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儿债务等,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消侠责任。

注意:

@规定为夫君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囚婚妍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轧化为夫耍共同财产- 』但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行婚后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耍共

@原为一方的财产投入家挺使用的,已经损耗或自然损毁的,离婚时该万汗得主张用夫耍共同财产抵倍。

@丞届购翌的首饰、房托车、拖拉机等生活、生产资料,也是夫耍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取得的但尚未实际获得经济利益的或尚未明确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忒T个人所有。

三、我因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法律允许苤要护l协议的方式,对夫荽行婚妍关系仵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屈、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消性、婚钮祖

除时的财产作出安排,优先适用T法定财产制。对双方当串人均具有约束力。

对内效力表达在:

( I ) 依法达成的约定夫要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担自修改。

( 2 )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其遵守,如约履行.

( 3 )夫妻离婚时,对夫萎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时,如果有约定夫萎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加以处理.对

外效力表达在:

婚姻法?第19 条第3 款特别规定:夫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萎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萎一方所有的财产消偿。所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能证明第二人知道该约定的,应以夫妻双方的财产对第二人消侠债务,消侠后,不负债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行使追侠权。在

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应该注意:

第一,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t无法律限制。

第二,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平行为能力。

第三,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串人双方的真实意思。

第四,夫妻双方庄人躲避沈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归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第

五,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第六,夫妻之卫归泻房产的处理二苤.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赔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悄破裂起诉离婚,玩房产的一方翻悔土张撤销贻与,;吹院应当受理。

第五茸离婚制度

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及原因

概念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头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串实而归T消火。

( I ) 离婚是在夫要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特

征:

第一,离婚的工休,只能是必迶合法夫衷身份关系的男女。

第二,离婚的llH ii],只能在夫要双方µ存期间办理离婚。

第二,离婚的前提,只有男女双芍仔行若合法的婚娴关系,才能办理离婚。

第四,离婚的要件,只有用心灼}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离婚。

第五,离婚的后果,是导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 2) 离婚的种类

第一,根据当再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的成婚和一方要求的成婚,

第二,根据离婚的程序,可分为行政程序的成婚和诉讼程序的成婚,

第二,根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3)) 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

第二,两者的诮求权主体不同。

第二,诸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第四,两者的程序不同。

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 4 )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法栽判或当再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妍所4 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妍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妈如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再婚。并且,夫要在别居之后如果愿意恢复夫妻4 活,只要双方开场同居共同儿活即可,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君权利义务是否继续仵行不同七冒别居期间夫要间的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衱免除及有的权利义务衱变更外,其他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仍然存在。离婚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

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开展

]、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中国古代离婚有四种形式七出、和离、义绝,以及基于特定事由的呈诉离婚

@七出

第一,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

第二,“无子,为其绝世也。

第二,:淫,为其乱族也。

第四,“ 妒,为其乱家也。

第五,“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寀盛也” 。

第六,“ 口多言,为其离亲也” 。

第七,"窃盗,为其反义也。

@和离即协议弃妻,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面冠协议允许夫安离异的离婚方式。

@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它是指如果夫要之间或夫要一方与他方的亲屈间或双方的亲屈问出现(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假设不离异,要受到法律制裁。

© 呈诉离婚。即夫萎一方丑J 法江的理由,向官府提出离婚之诉,由官府判离的离婚方式。

2、[930 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屈编的离婚制度

国民党政府1930 年12 月26 日公布民法亲屈编,该编规定的离婚制度,反映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要求,一方面在立法体例上模仿日本、徙国等大

陆法系的亲展法体例,另一方面在内容上仍保存了不少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剩余。该法对离婚规定了两种方式:(I)两愿离婚,[2 ) 判决离婚,

3、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制度的开展。1950 年?婚姻法?、1980 年?婚姻法?、2001 年的?婚姻法?

二、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保障离婚自由

马克思对待离婚的几个观t ,

成认离婚、要求在离婚问题上男女平等、I l F 持婚姻以爱悄为根底。

保陷离婚自由,是马克思主义对待离婚的根木观点,也是社会主义婚妍家庭制度的根木要求。

保陷离婚自由,有利于提商婚姻庙荎,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物庙文明、粘神文明的建立。实

行离婚自由还能在宏观上改善和稳固社会的婚姻关系。

-(二)反对轻率离婚

第二节登记离婚

一、澄记离婚的概念

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旯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优

点:登记离婚不仅手续简便、节省时间和费用,保护婚姻当半人的隐私、免伤和气、有利于离婚协议的自愿履行。缺点:

容易造成轻率离婚

二、我国频行离婚登记制度

?婚姻法勺回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中诸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杳明双方确实是自愿)t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CD橙姻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只限于对夫妻双方的内部效力,即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但夫妻以外的婚姻效力并不当然消灭。禁止高珩王义许可离婚主义

古代

男子气权杰燭立男女平仅杰迥主义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六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l 双方当半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屁诚书面协议。

2 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奀全尺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木人苤阜到现场办理登记离婚六

让代:有责干V 兼采开响干V 自由杰娥主义

备战考试1 于锤百练

31-

3 双方当再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行中国内地办星的·

注意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虽然他们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也可以到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申诮

婚姻登记条例第10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串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带

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2.审釭

3.登记

登记离婚的双方领得离婚证,婚妍关系即告解除,离婚证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问题

当草人因屈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诸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学型忙

2、应世离婚问题

( I ) 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要一方或者双方至远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六

通谋离婚,是指婚妍当军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到达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再人为了到达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 2) 虚假离婚的效力

其一,虚假离婚当军人赻未与第一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其二,虚假离婚当再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一人结婚的,应成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军人诮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诮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儿法律效力。

第二节诉讼离婚一、

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离婚又称愁且离婚,是指夫要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军人问的婚姻关系的一种浇婚方式。诉讼离婚适用于:

夫荽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夫荽双方都愿意离婚,但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耍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成认的平实婚妍.

二、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是指由婚妍当军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根底上,当再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妍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非必须、自愿)

诉讼外调恩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结果:

一是调解和好,消除纠纷,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二是通过调解双方悖I戎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慈见,到婚妍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是调解无效,一方仍然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或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仍存在争议,那么由婚妍当军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离婚程序

(一)管辖与受理

管辖地:被告住所所行地、原告住所所行地、被告经祜居住地、原告起诉时居住地

注:无民再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不能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近讼程序解决。

调解:我国?婚姻法?第 3 2 条第2 款前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展调解”. (必经程序)

结果@双方和好:@双方盗贯了i的离婚协议:@调韶不成,离婚诉讼继续。

判决与上诉:离婚案件的当再日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木人应当出院。

结果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车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

件可以进展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了二市人民沈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悄况、新理由,l京告行6 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四、离婚诉讼限制

(一)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我国(婚妍法)第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浇婚,须得牛人同意,但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本条规定的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笘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箱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车单位中不具有军箱的

职工。

第二,木条规定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第三,本条规定只限制现役豆人配偶的离姆诸疫园,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四,本条规定只适用T一方提出离婚厂不适用干双方合意的离婚。

第五,执行木条规定应贯彻实平求是的稍神

第六,法律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非军人的婚姻权利的保护。以

下情形,可以视为军人有重大过错:

( I ) 现役'个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 2 ) 现役军人头施家庭暴力或店行、遗育家庭成员的;

( 3 ) 现役军人有贻博、吸诗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4 ) 现役'个人有其他严业伤害夫枣感恬的行为的.

(二)在特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34 条规诞广这方化怀孕期间、分妏丿ri I 年内或中止妊娠丿n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

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诮求的,不在此限。

此外还应注意

( I ) 女方分妏后 1 年内,婴儿死亡的,“ 原那么上仍应适用上述规定。

( 2) 女方流产的,也应受到保护,可视女方安肤状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诸求。

( 3 )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同男方离婚诸求。

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一、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那么规定

(一)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那么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2 条第 2 款规定· “匆感悄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

婚”“ 理由:

( I ) 它是婚姻木质的要求,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根木理论

( 2) 是我国长期立法、司法实践经历的总结

( 3 ) 它反映了当代世界离婚立法的开展趋势

(二)夫妻感悄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

夫耍感悄勋已破裂是实休性规定,它是客观存在的再实,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的规定。

(二)夫妻感悄确已破裂的认定

判断夫妻感悄是否确已破裂,要对历史地、全面地、开展地分析研究,透过现象看木质。司法实践经历归纳为“四看厚.

L 看婚姻根底

2.看婚后感情

3.看离婚原因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二、关于判决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200[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 条规定有以下悄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I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 2 ) 实施家肚暴力或虐待、遗育家廷成员的六

( 3 ) 有赌博、吸荔等恶习,质教不改的六

( 4 l lb l感悄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六

( 5 ) 其他导致夫枣感恬破裂的恬形六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以茎且指自中止妊娠俀犯其生自权为由南求损占赔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付7}尺妻双方因是否生自发生纠纷,致使感悄已破裂,

方诮求离婚,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成婚。

?婚姻法?第32 条还规定,一方敝宜轧,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六

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一、离婚与子女抚育

(一)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6 条第 1 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问的关系.不lb l 父母离婚而消除行离婚后.子女无论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e

养父母子女· 养父母离婚,也不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但在特殊悄况下,可以协议解除。

继父母子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如继子女未成年并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继父或继母停顿抚养继子女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自然解除。@子女成年,不能因离婚而解除,除双方约定外。

(二)离婚后子女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

我国(婚妍法)第36 条第2、3 款规定.成婚后,父母对干子女仍有扛养和教自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米抚养为原那么。哺

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造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悄)呈判决。"

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沪l T子女身心安康,保陪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出发点。

2、2 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斗斗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绯护子女利益为前提。

4、对继子女、养子女的抚养问题。

一是儿父与继母或儿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慈继续扛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扛养。

二是?收养法?施行前,夫或萎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井与该子女形成半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l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萎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索的前提下如其中一方有如下悄形之一,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儿活.

@己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安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安康的悄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根本一样,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

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4 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随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t存节。此

外,在有利干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抚育费用的负担

婚姻法第37条规定”唇丞)ri'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但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令部,先协议---注-院判成子女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

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的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义务。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方法。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

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商,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3、子女抚养关系和抚育费可依法变更。原那么上限于子女提出或者根据子女利益的斋要由一方提出。

(四)对子女的探望权

. ?婚姻法,第38 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半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安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再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离婚与财产分割等问一题

1、分割的范围夫萎共同财产

2、协议与判决:

@夫要双方对财产归诽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离婚时,夫穷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沈院判决,

3、判决的原那么

第一,男女平等。

第二,保护妇女、儿堂的合法权益。

第三,桴重当串人意愿。

第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6

第六.不得损害国家、栠休和他人利益。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因从再儿产、经告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屈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注意的几个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枣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耍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发放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到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 岁与牛人入仙时实际年龄的洷额。

夫萎共同财产=复员费+ ( 70-入伍年龄)X 结婚时长

例:20 岁的赵伟在l 992 年参军,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 万元。结婚11 年,后与要子诉讼离婚,妻子要求分割其复员费。问夫要的共同财产?赵伟的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200000 -;- ( 70 - 20 ) X l l =44000

个人财产:200000- 44000 =156000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的出资额

4、共有房屋·CD双方竞价@一方取得所有权,应给予补侠@拍卖分割。

5、公房的使用和承租问题.

有以下悄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妍关系存续5 年以上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木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木单位职T的: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历承租权,婚后夫荽共同归还借款的。

@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申诮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历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者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

6、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OJ I年报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作出了规定,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笳前贷款购笠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仿所有。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假设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还贷的数额较大,离婚时获得的补偿数额也相应增大。

7、购置-=方父每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

•2011 年酘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亡辽第12 条规定:奶妍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荽共同财产出资购罢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扰改的房屋,产权登记行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荽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展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尚未分割的遗产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要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诸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串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9、妨害夫萎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贵任

(l )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要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佞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要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损害赔偿权的行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第46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诸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慈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诮求的,可以在成婚1 年内单独提出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诮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展调节,调解不成的,告知当再人在离婚后 1 年内另行起诉.

@当再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诮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 年后提出的,不予支

持.第六章亲子关系

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

一、父母子女苤系的概念和种类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打法律上足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六父母子女)心血亲关系中酘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六

?盂血米的父母子女关汇飞包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再实而发生的,其中迎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2 拟制血米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再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飞g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

古代:家族为木位

.近现代:个人木位

我国亲子法的开展

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亲子关系以家族为木位,父母子女关系完全附屈于宗法家族制度,父权、夫权和家长权一位一休.新

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婚妍家庭法开场从一般的保护L童权益向")L童最大利益“ 原那么开展。

二、亲权

]、亲权的概念

在现代各国亲权守法中,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视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其性质已由原来的父母对子女的控制、统治关系转变为父母以照顾监护子女为主的法律关系,呈现出由支配权向保护权开展的趋势

( I ) 亲权是父母丛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

( 2) 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一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

(3) 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崖扯-

( 4 ) 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f g ;1j他的尺串权利六

( 5 ) 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屈权性质。

(二)亲权的主体

i _ _

]、亲权人:泣4 父母、养父母、有抚养教自关系的继父母

2、受亲权保护的子女·指未成年子女

(二)亲权的内容

]、人身上的权利义务

(2)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要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讼,诸求再次分割夫要共同财产。当串人诸求再次

分割夫耍共向财亡的诉讼时效为2 年.从当平人发现之次口起计坏

(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2001 年)

婚姻法第40 条规定·“夫要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诮求补侠,另一方应当予以补侠。

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 I ) 夫婓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六

( 2 ) 夫耍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

务.补偿南求权的行使·仕离婚时,可以向对方诸求。

数额:双方协俗i: 调解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I、迷同债务的消偿

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4 活质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儿产、经告所负的债务。现行?婚姻法?第4 l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要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区.当共同归还。共同财产缺乏消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消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沈院判决。"

2003 年?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土张权利的,应当妆夫要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荽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荽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夫或耍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一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耍一方所有的财产消偿。

2、个人债务的消偿

含义· 个人债务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儿活无关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购践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

@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捎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婬资从再经告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4 活所负的债务:虽发儿于夫妻共同4 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躲避法律,等等。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侦务向债务人的配偶土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义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侦务用T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四)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42 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注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祛院判决。"

性质:是解除婚妍关系的善后措施.不同于扶养义务.

条件@时间上,一方离婚时已经生活困难。@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经济帮助的具体方法:我国?婚姻法?第42 条后项规定,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经济帮助的“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五)离婚损害赔偿

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苦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铅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诸求权。

婚姻法噬46条规定“百以下估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诸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头施家庭恭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廷)成员的。"

—1

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两方面。

•( I ) 保护和教自权. ( 2) 姓氏决定权。

•( 3) 住所指定权。. ( 4) 交还子女诸求权。

•( 5) 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2 影产上的权利义务

( I ) 财产管理机(2) 财产使用收益权六

( 3 ) 财产处分权六

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那么上不亨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己但为了子女利益的需要,经法院或监护机关的批准,父母始得处分子女的特有财产.

(1 ) 财产法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 5) 在子女成年或解除亲权时,父母应将子女的全部财产交给子女。

(四)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1亲权的行使

( I ) 父母共同亲权/泉那么"」沂诮共同行使,即亲权内容的实现应由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思决定,并对外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共同代理人。

( 2)一方单独亲权.,亲权原那么上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但是,在父母一方因失踪、丧失民半行为能力或其他陪码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亲权由无陪码一方单独行使。

我国现行(婚妍法)第36 条第1、2 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囚父母成婚而消除.成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岛婚后:父母一对T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立法原那么是父母离婚后共同行使亲权。

2 亲权的限制.不得为有损子女权益的行为。

(五)亲权的停顿和消灭

1、亲权的停顿

( I ) 当然停顿。当法定半由发生时自动停顿行使亲权。

各国规定的主要有:

第一,收养。

第二,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被宣告为无民串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串行为能力人。

第-,父母离婚时确定由一方行使亲权,另一方的亲权被停顿,但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即l ,缸确定性有罪判决中被认为犯有沈律制止行使亲权的犯罪行为。

第五,被宣告失踪。

( 2) 判决宣告停顿。指当有某种为法律预见的悄形发4 时,利害关系人可据此提起诉讼,诸求法官判决停顿未成年人的父母行使亲权。通常出现是父母危害子女的利益。

2、亲权的消灭

谏旦-图尸.父母或子女死广,囚法律关系的主体消灭而消灭六

第二,子女成年,因注定要件的消失而消火。

第三,收养关系终止。此时,养父母的亲权消火,生父母的亲权恢复。

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和子女婚生性确头定

]、婚生子女的排定

备战考试1 于 锤百练

L

广

是指子女婚儿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行婚妍关系仵续期间.耍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婚4 子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 I ) 父母有合 法的夫枣身份关系:

( 2 ) 该子 女必须足其生父之枣所生,这就排除(父与母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

( 3 ) 该子 女必须足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即该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这就排除(该子女)已父由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六世界各国几乎都规定了婚4 子女的推定制度。明确规定,婚前受胎而在婚妍关系存续期间出4 的子女,视为婚4 子女。 2、子女婚生性的否认 .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要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串人依法亨有否认婚生子女上)自己亲生子女 的诉讼诸求权的制度。

3、亲子关系诉讼中的亲子鉴定 • 2011 年酘商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多:系近 讼中 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 推定另一方工张成古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屈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猛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成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形:

@父 或 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己独立儿活:

@父 或 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儿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4 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父 或 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儿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儿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展了4 活上的抚养和教育的。

法律规定,只有行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自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才具 有法 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收养法?,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生的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7 条规定: “ 继父母与继子 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木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 规定。"

未形成抚养教自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屈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无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已形成抚养教自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屈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米的父母子女一杆的权利和义务.

后者就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和自己的生父母保持若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他和抚养教育自己的继父或继母又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间 我国现行?婚姻法艾? 1 条规定: 父母 对子女有抚养教自的义务: 父母不屈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 寸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六 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第23 条规定· 、母有保护和教自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 义务众在未成年子女 对国家、栠休或他人造成损害时, 父母有承担尺串责任的义务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行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行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教育,是指父母行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心和培养。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那么?第133条规定.“无民再行为能力人、限制民再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再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 他的民再责任。有财产的无民再行为能力人、限制民再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木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 最商人民法院中规定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佞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4 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再责任: 如果独立承担民再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 令未与该子女共同4 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亭贲红。 @俀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 周岁,竹诉讼时已满 18 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尺串责任二 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仄平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应当由木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 入的,由扶养人垫付· 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悄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制止虐待老人。 赡养 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勹飞!|l 行物]贡上 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行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物质上的供养扶助是有条件的: ,首先,父母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 l 1 勹次,子女须成年且有赡养能力。

四了父母子女间的遗产继承权 婚姻法控, 21 条规定: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六

我国 ( 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 父母、子女与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六 父母: 生 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 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与子女之间遗产继承权均是完全平等的,不应受到性别、年龄、已婚或未婚的限制和影响。 - ( I ) 非始生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六

( 2 ) 养子 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但无权继承生 父母的遗产六( 一个权利) ( 3 ) 形成( 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亨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的,不影llil 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 继子女继承( 继 父母协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 个权利) 法律还规定:

( I ) 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存其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存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胎 儿出生 后死亡的,那么由其继承人继承。

( 2 ) 子女先千父母死亡的,其晚浆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 3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魄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 4) 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三节 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一、父母包韭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第 25条规定: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者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非婚4 子女的认领和准证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成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认领分两种形式: ]、 自愿认领 。 _又称 任意认领, 是指生父母成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斋他人或法律的强制。包括公证、登记和平实认领。 2、强制认领.性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半人诉诮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 式。非婚生子女的准证,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沈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 (二)我国非婚4 子女的认领及其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5条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因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注律地位姓完令一样的,注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问样适用上i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

( I )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百扛养、教自非婚生子女的义务,l

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利权。

( 2 ) 经过确认之后但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该亨有探钥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卜-

( 3 ) 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贿养和扶助的义务.

( 4)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过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的应继份额完全一样。 二、继父母与缝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苤系产生的原因

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I. . 他方再行结婚:

(四)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第一,未形成抚养教自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妍终止而解除。但如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导致婚姻终止的,继子女仍可自愿与继 母或继多:待保父母子女的称谓关系。

第二,已形成抚养教自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行以下悄况下解除:

( I ) 在再婚关 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 何一方的诸求及停顿扶养的事实(如继子女院开继父或继母随另一方生父或生母儿活)而解除。因他们之间扶养关系的建寸,是基于当再人自愿的行为,而非法定的义务。但扶养关系解除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娴亲关系及称谓关系仍存 在。

( 2 ) 在再婚关 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首先,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娴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关系也不再存在。

其次,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复存在。但被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并己独立儿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儿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儿活费的义务。 二、父母与人工儿育的子女 (一)人 工儿育子女的概念和种类

人工生育子女是指蔽丽生物遗传T 程理论,采用人T 方法取出桔子或卵子,然后用人T 方法将桔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 自的子女六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主要有:

( I ) 同质 人T 授精。是指采用不同形式使丈夫的稍子和要子的卵子经医疗技术手段,实施人工授稍,由要子怀孕分挽生育子女 。 ( 2) 异质人T 授桔",是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稍子(供稍)与要子的卵子,或用丈夫的稍子与要子以 外的第三人提供的卵子(供卵),或同时使用供秸和供卵实施人工授秸,由妻子怀孕分挽生育子女。对子女而言,便有两个父亲或母亲: 一是供稍或供卵者,为子女儿物学上的父亲或母亲: 一是儿母之夫或4 父之妻,为社会

学慈义上的父亲或母亲。

(3) 飞孕 名 是指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稍子注入自愿代替要子怀孕者的体内受稍,将或人工授稍培育成功的受稍卵或胚胎移植入自愿代替要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等儿育后由妻子以亲儿母亲的身份抚养子女。代孕母亲生育的子女也有同质和异质之分。 第七章 非婚生子女第

一节 收养和收养法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 是公民(自然人) 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 使本无亲子头系的当串 人间发生沈律拟制的亲子头系的民串沈律行为。在屈森行为中,当平人是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收养人也是收养行为的主体,不是行为的标的.

收养关系最菇T 收养行为的注律效力而发生的。在收养关系中,当半人是驱养人和衱收养人,前者 为养父、养母,后者为养子、养女,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 ]、收养行为的身份丑

2、收养关系土体的限瓦性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与其他行为的区别·

收 养是一种特定的民车法律行为,须经有关当事人协议, 伈沈成立。

国家对孤儿、弃婴和儿竞的收容、养育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行为,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 收养与寄养也不同

寄养是指父母出T 某种特殊悄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沈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历史沿革古代:立嗣

现代: 立嗣已经彻底废除我国收养法的根本原那么 1、有利T 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那么 2、保降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 那么 3、平等自愿的原那么

.1、 不得违背礼会公德的原那么

5、不得违背方案生自的法律和法规的原那么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一、

收养关一系成立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笳4 条规定,以下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孤儿系指其父母死广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广 2、杏找不到父母的育婴和儿咂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

8

i

我国?收养法?第5 条规定,以下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2、礼会福利机构j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注意· @ 气L 父 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仓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广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兑全民平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玉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臼严重危占可能的除外。 (二)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6 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无 子 女

2、有抚养教台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送养子女的疾舫

4、年满 30 周岁

注意· @ “ 无 配偶的 男性收养 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 周岁以上。" @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 我国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I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笠泾贝双方自时.

2、收养年满 J O 周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五)在法定悄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 I 、苦T 收养一代以内同恭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

( I ) 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 2) 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 3 )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收养与被收养人间须有40 周岁以上年龄差的限制。 ( 4) 可以收养年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法第7 条第2 款指出· “ 华侨收 养二代以内同悲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巷T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仓不到生父母的育婴和儿堂 我国?收养法?第8 条第 1 款: “ 收 养孤儿、残疾儿竞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儿父母的弃婴和儿竞,邑员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酘宽松)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儿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木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一)收养程序

我国?收养法?规定立成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己收养登记程序,同llI 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 补充. 我国?收养法?第15 条第 1 款: “ 收养应 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行收养关 系自登记之口起成寸."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

.我国?收养法?第26 条第 1 款规定.“收养人打衱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木人同意。"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 I ) 在养子女成年之前,解除收养须得收养 人和送养人同意。养子女年满J O 周岁以上的,应征得 木人同意。

( 2) 在养子女成年以后,解除收养关系须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即该养子女的同意,双方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我国?收养法?第28 条规定: “ 当草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脓当平人一方的i 肖求解除收养关系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苤系的条件

( I ) 收养人不屈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育等佞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砑森人要求} 早除 养父母 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假设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飞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 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起院诉解除收养关系。二、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

@收养关系解除后,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屈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儿父母及其他近亲屈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4 父母及其他近亲屈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4 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付给生活费。 2、养父母的补佐诸求权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侠收养期间支出的儿活费和教育费。"

@ 气L 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儿父母适当补侠收养期间支出的儿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第八

章扶养制度

第一节 扶养制度一、扶养的概念 扶养: 指特 定亲屈间一方对他方承担儿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

广义的扶养 指一定范围的亲屈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扶养· 指 平悲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迭2

根据扶养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辈分不同,分为: 扶养 : 夫君 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经济上的供养义务( 平张) 抚养: 父母对子女的供养义务( 长张对晚张)

赡养: 子女 对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供养义务(晚张对长张) 二、扶养的特征

(一)扶养具有身份屈性(以一定的亲屈关系为前提) ( I ) 申乱 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10 周岁以上的衱送养人也应到场。

(二)快养·肖j 求权具有人身舌屈性

( 2 ) 审缸

( 3 ) 登记: 收 养 仓不到生父母的育婴、儿堂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竹登记前公估仓其生父母的: 自 公估之日起满60 口,弃婴、儿堂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

认领的,视为仓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竞的.

(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我国?收养法?1第5 条第 3 款: “ 收养关 系当草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 订寸收养协议。"第 4 款: “ 收 养关系当车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I 、收养协议 .收养协 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问,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古的,关于同意成古收养关系的协议。 2、收养公证 .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 公证i tL 明 。 ( 不是必经法律程序)

与收养关系成立相炎的其他规定

(一)子女由亲朋代为抚养不适用收养头系 .我国?收养法?第17 条规定 “孤儿或者4 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4 父母的亲屈、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二)示得以送养子女为由叱勹 尸 .我国?收养法,第17 条规 定."` 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方案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严禁买卖儿竞或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竞

收养秘密

知悄人的保密义务 我国?收养法?第22 条规定: “ 收 养 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邸重其意愿,不得泄嚣.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及其近亲屈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及其近亲屈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展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无效收养行为

概念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和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旯 .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二匣农民沈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登记机关依 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两种情形·

( I ) 当半人或利苦关系人提出诸求确认收养无效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收养无效;( 当 半人 主动) ( 2 )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收养行为,在有头判决中确认收养尹;效。(法主院动) 我国?收养法?第25 条第2 款规定: “ 收 养 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场时就没有法律效力e (自始无效)

第四 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脓当平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扶养义务虽然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但是以亲屈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给付,扶养诮求权具有人身专屈性。 (二)积养权利义务的关联性 (四)扶养无时效性二、扶养的分类

(一)依扶养主体间悲分不同,可分为长苹亲屈对晚悲亲屈的抚养、平悲亲屈之间的扶养及晚悲亲屈对长苹亲屈的赡养。 (二)依扶养的方法不同,分为同居生活的扶养与不同居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 (三)依扶养的条件和程度不同,分为生活保持义务和生活扶助义务。(瑞典民法)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一 、夫妻间的扶养 夫耍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屈行 扶养义务时,斋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穷身飞}关系所导的致必然结果。

@夫妻之间承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萎合沈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什的.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内容包括戾要之 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持婚姻家廷日常生活的正常进展.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屈丁民沈上的强行性义务,夫萎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百反夫要间扶养义务的注律后果。当夫萎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说,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等原因时,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一方四 自力救助、向人民调解组织申·j 有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二 茛每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 对父母有瞻养扶助的义务."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生活保持义务。 1、抚养义务的无条件性. 2、抚养内容的复合性.

3、抚养义务的长期性与持续性。

(二)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生活扶助义务。 (三)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扶养是生活扶助义务。二、祖孙间的扶养 哦 1即 婚姻法?第28条规定 “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丁父母已经死 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 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T 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赔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跪养的义务” 。 ]、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条件: I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未成年。

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魄养义务 .条件: I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卼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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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第29 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

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的弟、妹,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叉.缺乏儿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兄、姐有负担能力。

2、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3、弟、妹未成年。

(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

)、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2、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第

九章附论

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妍家庭法的变通规定

一变通规定的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妍家庭的具体悄况,制定变通规定。制

定癹通规定时应当遵循的原那么:

]、以全国性的婚姻家庭寸法的原那么为依据六

2 、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廷关系的具休恬况众在制定有关规定时,要将原那么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制定变通规定的程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儿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儿效。

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法定婚龄可以适当放低

2 关干婚娴家肚习俗的改革尊重民俗传统、宗教信仰和改革不符合婚妍家庭原那么的诏后习俗的内容。

3 关干方案生自少数民族也要实行方案儿育,但在政策上可以适当放宽。

4 关干民族通婚.各民族结婚应自愿、男女平等,任何人不得干预.

5 关干子女的民族附屈.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必须正确地处理所生子女屈于父方民族还是母方民族的问题。

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婚妍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除外。国际条约未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

)、涉外结婚条件的准据法。

结婚条件.适用当军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再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妍的,

适用婚妍缔结地法律。

2、涉外结婚手续的准据法。

结婚手续,符合婚妍缔结地法律、一方当军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3、涉外夫要人身关系的准据法。

夫妻人身关系,运闭共同经沿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沿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1、涉外夫妻共同财产的准据法.

夫妻财产关系,当车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车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家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车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

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5、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准据法.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车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箱国法律中有利干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6、涉外协议离婚的准据法.

协议离婚,当车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车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纺国法律。当车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

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7、涉外诉讼离婚的准据法.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我国法律对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的诉讼,由我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

8、涉外收养的准据法。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人时被收养人经常

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9、涉外扶养的准据法。

扶养,适用一方当车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纺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干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10、涉外监护的准据法。

监护,芦向一方当平人经祜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三)关于涉外结婚、离婚与收养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车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

登记。

3 内地居民同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妍登记机关提出申诮。经审查后,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应准予登记。

.1 内地居民同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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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自考笔记

合。家庭, 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 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 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 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一谈。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它也能通过自身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作用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 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 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 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又调整家庭关系。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又有婚姻家庭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 实行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是亲属关 1、 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2、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于收养等法律行为对身份关系的法律拟制。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 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的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亲属的范围: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种立法模式: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我国采用);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 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亲系可分为不同系列:直系亲和旁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现代国外立法对亲等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我国与之不同,50年、80年婚姻法及修改后的婚姻法均以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国古代以丧服制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方法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如父母与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亲等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如己身与姨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为四代旁系血亲(2+2)。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关从血亲”为原则。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完成相同。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计算方法是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罗马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的代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作为一类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也必须有一定依据。凡是依照亲属法规范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由于亲属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而可简称为身份法律事实。 身份法律事实必须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身份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身份法律事实必须具有法律后果指向性。 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有特定的规律性;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终止原因有: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除一方死亡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终止。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 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B 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C 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D 、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E 、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F 、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结婚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凡欠缺结婚要求的男女结合,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事实婚和形式婚两种。所谓事实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即为成立,法律承认其婚姻的效力。所谓形式婚,是指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形式婚又可分为宗教婚和法律婚。中国古代的聘娶婚也属于形式婚的类别。在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掠夺婚、有偿婚、无偿婚。 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始创于西周。 婚约的概念: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的共用、财物的合并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因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不应视为共同所有,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归各人所有,具有独立性。 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对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需指出的是,须返还的赠与物,应以价值较大且尚有价值存在为前提,已消耗掉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 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结婚的血亲;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目前结婚的程序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是结婚登记。《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罗马亲属法中对此有规定。 无效婚姻的种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我国处理事实婚姻问题经历了三个不同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司法实践仍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比过去更严格。 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构成胁迫必须具有下列要件:须有胁迫的故意;须有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违法性;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 婚姻撤销的原因仅限于胁迫。婚姻法也未将欺诈作为婚姻撤销的原因。 婚姻撤销的程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 可撤销婚姻在依法撤销之前,现存的婚姻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本章阐述的婚姻效力,专指婚姻的直接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的直接效力,从性质上可分两方面:一是婚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二是婚姻在财产法上的效力。 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是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二是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三是从法律上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配偶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配偶继承权的依据。 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配偶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 夫妻财产制以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夫妻财产制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和统一财产制等。 4、按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综上可见,夫妻财产制种类繁多,内容多样,但法定与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发生的根据;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最基本的形态。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重要的改进,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以列举与概括、明确与模糊的例示性规范技术形式,确立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规范了财产约定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坚持下列三项原则: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处理的原则;二是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原则;三是体现特殊保护、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判决的原则。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财产制模式在整体上不失其科学性和进步性,但在制度设计的具体动作上还存在若干缺陷和疏漏,需进一步完善。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第1节 离婚制度概说 婚姻终止的概念: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其含义有三:1、婚姻终止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2、婚姻终止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3、婚姻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婚姻终止的原因: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一、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二、夫妻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的基本特点为五:1、从主体看,离婚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任何人都无权代替,更不能对他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请求。2、从时间看,只有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办理离婚,如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依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3、从程序看,离婚和结婚一样,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国家法律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4、从条件看,离婚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5、从内容看,离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消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债务的清偿等。 离婚的分类:从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从离婚的程序来分,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的离婚。从解决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可分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从形成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从请求权来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个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主张该婚姻无效。从时间效力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再不得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既可在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从程序和方法来看,离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处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对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人未作明确规定。从法律后果看,宣告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不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别居者双方不得再婚;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禁止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婚姻

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 1、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和发展的三种历史类型: (1)群婚制:群婚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具体划分为血缘群婚(低级阶段)和亚血缘群婚(高级阶段)两个阶段。 血缘群婚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指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年龄相近的男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亚血缘群婚也称亚血缘家庭、伙婚制,是指原始群体内同一辈分男女相互通婚,但已排除直系血亲之间以及血缘关系较近的兄弟姐妹之间两性关系的婚姻形式。 (2)对偶婚制:对偶制也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具有四个显著特点:第一,与以前的群婚相比,通婚范围进一步缩小;第二,婚姻关系极为脆弱;第三,偶居男女各自生活在本氏族内;第四,偶居期间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3)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3、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内容来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由此派生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基础→财产 关系←派生的结果,于特定身份 密不可分 第二章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1、我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包办强迫婚姻,男女无婚姻自由 (2)剥削阶级一夫一妻多妾与劳动者一夫一妻并存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权益 (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2、1980婚姻法修正案新内容体现: (1)加大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 (2)尊重和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内的人权,为弱者提供更多的救济和保护(+禁止家庭暴力) (3)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完善了结婚制度。 (4)修改了夫妻财产制度,使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需要。 (5)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增加了执法的操作性。 (6)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7)新设了财产补偿请求权 (8)增设探望权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与离婚父母双方的正常联络。 第三章亲属关系 1、亲属: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我国现行亲属分类:我国目前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配偶是指因结婚而使得当事人双方互为夫妻身份。 (2)血亲。血亲是指互相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是否基于自然血缘关系而形成,血亲可

2022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终版

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 目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样本原那么 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从的念义、分类和范困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亲从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第三章结婚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 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撒销 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夫妻财产剖 第五章离婚制度 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登记离婚 第三节诉讼离婚 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第六章亲子关系 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 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第七章收养制度 第一节收养和收养法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收养关系的斛除 第八章扶养制度 第一节扶养制度 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九章附论 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 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一、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llI 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娴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困的米屈行内的社会生活单位。二、 属性 自然屈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因索、自然规律的选择 社会屈性:婚娴家庭木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局部,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二者关系:自然屈性是婚妍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屈诅;是决定婚娴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索,是婚妍家庭的根木屈性。 三、职能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尘迫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对开 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陷家庭成员的生活等。 3、百化教台J方能 四、形态的历史开展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当阶级社会形成之际,对偶婚制也慢慢演化成一夫一婓制。男性居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 原因:私有制确头立和传承私有财产,有助千确立丈夫的主导地位,更好地满足适应传承私有财产的社会需求。至资本主义社会,一夫一要制度在形式上趋向千两性平等,夫要双方一一平等,丈夫不得在要子之外迎娶其他女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 一、西方婚娴家庭法开展历程 (一)古罗马亲属法 .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标准散见千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二铜表祛?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权益。?查士 T尼法典?、?法学阶梯?和?法纂学?汇都有许多婚姻家庭法律标准。万 民法:(符合条什的当书人依合意即可成婚.) 市民法:已尽打婚:妆照宗教仪式缔结;买卖婚:妆照坚惑契约方式缔结,时效婚:书头上以夫安关系同居一年以上.) 婚姻终止:偶死亡、自由权或者巾民权的丧失和离性(. (二)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 寺院法:又称为宗规法或教会法,它的普及适用是以菲瞥教的广泛传播以及教权的扩张和教令的统一为背蚁的。?新约令书汃?使徒教律孚等包含的婚姻家庭标准都是寺院法的组成局部。 (三)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普迫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之中。 英美法系国家开场以单行法的形式发布婚姻家庭法律文件。 法国:成认“婚姻是民串契约”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将有关亲屈和婚姻家庭的主要规定纳入第一编丛法的内容之中,同时在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继承、烟与、选嘱和夫荽财产村等形成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正式确立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德国:较为鲜明地表达出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代特点。 英国不成文的判例法,钮逋江和r平丞在调整婚姻家庭中起若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总结:近代诬方的婚姻家庭法开展呈现出一定的同庙性和同步性。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婚姻家庭法的变革特点: @调祁婚姻家庭关系的注律涓源日益多元化。 © 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介入越米越深入,婚姻家庭注的边界越米越开放@I A有的沈律理念衱重新审视和反思,新的沈律理念正在萌芽和形成.(四)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开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Q 战以前,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唯一代表。 雾战以后,随若众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涌现,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阵营也大大充实,并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二、我田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古代婚姻家庭立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标准,始见丁礼,后入T律.j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庄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骆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标准J羊丁礼而略丁律。?九章律?是酘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标准的文本。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特征: @宗族矿分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沿大的影响,两性结合而有“父母之命、蚁少勺之言” 方符合社会标准, @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荽多妾讳竖L 罕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卒行夫权空上、男尊女卑的观念, @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安,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极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到近代,消政府千1910年公布了?大消现行刑律?,其在诸法合体的框架下乘继了唐宋明消律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1911年起草的?大渚民律尊案?中有专门的亲屈一编,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鼓初尝试。北洋政府于1915 年制定了?民律亲屈编草案?,1926 年又制定了?民律草案?,但都没有正式颁行。 2、1930 年,国民兑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屁编?,千193 1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通那么、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屁会议。 (三)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1950 年婚姻法:新中因成立后的第一部。立法宗旨是:二佞除包办买卖、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土义婚姻制度。头竹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娴制度”。 2 、198 0 年婚姻法: @坚持1950 年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要、男女平等的原那么,将原有的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那么修正为保护妇女、儿堂和老人合法权益的 原那么。 气结婚条件进展了多方面的修改。法定婚龄从原来的男20 周岁、女l8 周岁变为丽22 周岁、女20 周岁。 @ “加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互为对方的京廷成员。 迦对家肚关系的一调整。 3、2001 年婚姻法的修订 那么中增加了保陷婚娴法诸原那么实施的制止性条款 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千无效婚娴和可撤销婚娴的规定。 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婓财产制,标准了夫哎约定财产规忠等 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f 假设干列举性、例丞比的规定。 专竞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仕。 嘘蚊.岊臣一呻启吕一对偶翻曰畸- 关一妻]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体中的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群婚制 2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一、概念 恩格斯认为杂乱性交·血印随制·亚皿群血J 婚钢守上枫一个进步婚姻史上第二个进步 张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制止,排除兄弟姐妹。范困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要的婚姻形式,也叫栠体婚。 了1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付除f 不同茉分之间的两性关 系,即只有同张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要。 嗨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农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廷。同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廷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I @调整对象是婚娴家庭关系。 ®,E l 的在千确定婚妍双方或亲屈各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建立和谐文明的家庭气氛,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啪 昏妍家庭法是调整婚妍家庭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二、特征 原始社会晚期,婚娴禁忌越来越多。成对配偶在一定期间内得以相对移定地保持同居关系。对偶婚制成为主要的婚姻形态。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移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妍形态。 (二)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昏妍家庭法的调整范困具有明晰的边界,同llI 又极其广泛和普逼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困仅限于婚姻家庭领域,但整个社会就是由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组成,所以婚娴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几乎可以说毅盖了全社会。 勹@,昏妍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记,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 第一章绪论 必记内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事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必记内容: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必记内容: 1.亲属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2.血亲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3.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4.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大题可能是: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B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C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D、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E、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F、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还有必要记住,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在案例题中的运用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必记内容: 1.结婚结婚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聘娶婚始创于西周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1、婚姻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2、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②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姻亲分为三种: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 3、我国的婚姻法对亲属的分类和亲等计算方法 我国对亲属的分类: 我国亲等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 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首先找到自己及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 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如果两边代数一样,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那么取多者一方的数字。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例如,自己及兄弟姐妹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伯叔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和程序 原因:〔1〕重婚的;〔2〕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程序:〔一〕请求权主体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 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请求权人可以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二〕宣告机关和程序 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资料

判断题 1.所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错误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均应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错误 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债务均负清偿责任。错误 4.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有约束力。错误 5.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 的,视为不接受继承。错误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回乡生产补助费,在离婚时应属于夫妻共 有财产的范围。错误 7.立有数份形式不同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错误 8.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错误 9.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获取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错误

10.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可以随时解除收养关系。错误 11.事实婚姻关系就是同居关系。错误 12.送养人只能是生父母。错误 1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可以被收养。错误 1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可以适用调解。错误 15.依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手 续。错误 16.所有人所立的遗嘱均为有效遗嘱。错误 17.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变化,只需赡养和自己生活的父或母。 错误 1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取得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错误 19.夫妻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的子女无权再继承母或父的遗产。错误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对偶婚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4.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5.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叫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7.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8.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9.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0.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11.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15.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XX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 16.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7.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18.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19.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21.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 22.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23.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24.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5.结婚的程序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26.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 27.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8.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9.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全国】2023年4月自学考试05680婚姻家庭法真题及参考答案

全国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C) A、人民法院 B、街道办事处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D、公证机关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规定体现的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是(D) A、男女平等原则 B、婚姻自由原则 C、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D、一夫一妻原则 3、下列关系中属于直系血亲的是(A)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己身与伯、叔 C、儿媳与公婆 D、己身与舅、姨 4、甲的丈夫的嫂子是甲的(C)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5、中国古籍《周易》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描述的婚姻形式是(C) A、劳役婚 B、赠与婚 C、掠夺婚 D、聘娶婚 6、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B) A、夫妻分居1年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一方有过错 D、婚姻基础较差 7、下列情形中导致亲权消灭的是(C)

A、父母严重滥用亲权危害子女利益 B、父母一方或双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C、子女成年 D、父母有酗酒、虐待、危害子女健康等行为 8、我国《民法典》采用的结婚法定程序是(A) A、登记制 B、仪式制 C、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D、备案制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C) A、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B、婚前承租人的个人财产 C、夫妻共同财产 D、户主的个人财产 10、丈夫甲死亡后遗产尚未分割,妻子乙再婚,对于甲的遗产(A) A、乙有权继承 B、乙无权继承 C、乙有权继承,但需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 D、乙有权继承,但需解除再婚婚姻 1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B) A、不能进行调解 B、应当进行调解 C、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 D、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解 1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抚养费的一般给付期限是子女至(C) A、14周岁为止 B、16周岁为止 C、18周岁为止 D、20周岁为止 13、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C) A、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B、自行恢复 C、由双方协商是否恢复 D、由民政部门决定是否恢复 14、关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 A、需要扶养的一方必须先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自考:婚姻家庭法,讲义,05680 讲义 第二章

第二章亲属制度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本章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均为考试中的次重点。 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的概念;粗知亲属制度的历史沿革;熟悉亲属在法 律上的分类,掌握亲属制度中若干常见的名词术语。了解亲系、亲等和与此相关的一些概念;认识亲系在亲属网络中的意义;掌握有关亲等计算的规则,并能在法律实务中加以应用。了解各种亲属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正确认识亲属关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法律效力;掌握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 重点:亲系、亲等和与此相关的一些概念 掌握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 难点:掌握亲等计算的规则,并能在法律实务中加以应用 考点:亲属关系法律效力 亲等计算的规则及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 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一、亲属的概念 1.亲属释义 亲属的网络,是以婚姻和血缘联系为纽带编织而成的。 较近之亲为亲,较远之亲为属。 中国古代亲属以宗亲为本。 2.当代法学亲属概念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 为了正确把握亲属的概念,依法调整亲属关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 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与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二)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三)亲属和家属区别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 【例题·单选】下列关于亲属说法正确的是() A.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 B.亲属即家属 C.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 D.婚姻是亲属之流,血亲是亲属之源 【答案】C 【解析】亲属关系的外延比亲属法律关系要大。亲属的范围大于家属。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所以选项ABD均错误。 【例题·多选题】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包括() A.家长的配偶 B.和家长同居一家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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