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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

婚姻家庭法是一门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和稳定。在中国,自考婚姻家庭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考试科目。本文将对自考婚姻家庭法相关内容进行汇总,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和准备考试。

第一章婚姻基本制度

1. 婚姻的含义与基本要件

婚姻是指男女因爱情、自愿并依法结合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平等、自主、单一、一夫一妻的特征。婚姻的基本要件包括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进行婚姻登记。

2. 家庭的构成和保护

家庭是指由夫妻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基本组织。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的完整和幸福,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婚姻家庭成员行为。

3. 婚姻的解除

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死亡等方式实现。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可以自由再婚。

第二章夫妻财产关系

1. 夫妻财产制度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以及离婚后财产

三个阶段。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共同、个人、筹备财产等不

同性质及处理方式。

2.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在婚前、婚后通过协议等形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是,夫妻的财产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夫妻债务

夫妻财产债务是指夫妻结婚后在生活中产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在

处理债务时应当互相支持协助,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第三章子女权益保护

1. 子女的权利保护

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

受教育权、财产权等。父母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2. 父母的抚养及教育义务

父母应当承担抚养和教育子女的基本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

神支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当尊重其人格发展和自主权。

3. 祖父母的探望权

祖父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对孙辈子女的

探望权。但是,这种权利应当在不损害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下进行行使。

第四章同居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规制

1. 同居关系的权利保护

婚姻家庭法对于同居关系产生了一定的保护性规定。但是相对于

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依然较为薄弱。

2. 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可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同性婚姻尚未被合法认可。但是,随

着社会观念的逐步变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3. 其他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制

婚姻家庭法还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抚养费的支付、婚姻家庭纠

纷的解决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结语

通过对自考婚姻家庭法的汇总,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婚姻家庭法

的相关内容,为自己的学习和考试提供有效的参考资料。婚姻家庭法

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考试,更是为了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更好地理解和

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关系。希望本文对于考生有所帮助,祝愿大家在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婚姻家庭法自考笔记

合。家庭, 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 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 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 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一谈。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它也能通过自身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作用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 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 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 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又调整家庭关系。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又有婚姻家庭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 实行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是亲属关 1、 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2、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于收养等法律行为对身份关系的法律拟制。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 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的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亲属的范围: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种立法模式: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我国采用);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 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亲系可分为不同系列:直系亲和旁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现代国外立法对亲等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我国与之不同,50年、80年婚姻法及修改后的婚姻法均以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国古代以丧服制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方法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如父母与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亲等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如己身与姨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为四代旁系血亲(2+2)。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关从血亲”为原则。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完成相同。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计算方法是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罗马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的代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作为一类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也必须有一定依据。凡是依照亲属法规范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由于亲属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而可简称为身份法律事实。 身份法律事实必须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身份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身份法律事实必须具有法律后果指向性。 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有特定的规律性;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终止原因有: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除一方死亡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终止。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 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B 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C 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D 、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E 、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F 、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结婚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凡欠缺结婚要求的男女结合,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事实婚和形式婚两种。所谓事实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即为成立,法律承认其婚姻的效力。所谓形式婚,是指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形式婚又可分为宗教婚和法律婚。中国古代的聘娶婚也属于形式婚的类别。在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掠夺婚、有偿婚、无偿婚。 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始创于西周。 婚约的概念: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的共用、财物的合并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因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不应视为共同所有,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归各人所有,具有独立性。 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对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需指出的是,须返还的赠与物,应以价值较大且尚有价值存在为前提,已消耗掉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 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结婚的血亲;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目前结婚的程序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是结婚登记。《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罗马亲属法中对此有规定。 无效婚姻的种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我国处理事实婚姻问题经历了三个不同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司法实践仍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比过去更严格。 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构成胁迫必须具有下列要件:须有胁迫的故意;须有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违法性;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 婚姻撤销的原因仅限于胁迫。婚姻法也未将欺诈作为婚姻撤销的原因。 婚姻撤销的程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 可撤销婚姻在依法撤销之前,现存的婚姻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本章阐述的婚姻效力,专指婚姻的直接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的直接效力,从性质上可分两方面:一是婚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二是婚姻在财产法上的效力。 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是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二是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三是从法律上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配偶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配偶继承权的依据。 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配偶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 夫妻财产制以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夫妻财产制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和统一财产制等。 4、按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综上可见,夫妻财产制种类繁多,内容多样,但法定与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发生的根据;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最基本的形态。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重要的改进,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以列举与概括、明确与模糊的例示性规范技术形式,确立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规范了财产约定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坚持下列三项原则: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处理的原则;二是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原则;三是体现特殊保护、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判决的原则。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财产制模式在整体上不失其科学性和进步性,但在制度设计的具体动作上还存在若干缺陷和疏漏,需进一步完善。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第1节 离婚制度概说 婚姻终止的概念: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其含义有三:1、婚姻终止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2、婚姻终止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3、婚姻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婚姻终止的原因: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一、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二、夫妻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的基本特点为五:1、从主体看,离婚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任何人都无权代替,更不能对他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请求。2、从时间看,只有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办理离婚,如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依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3、从程序看,离婚和结婚一样,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国家法律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4、从条件看,离婚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5、从内容看,离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消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债务的清偿等。 离婚的分类:从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从离婚的程序来分,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的离婚。从解决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可分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从形成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从请求权来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个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主张该婚姻无效。从时间效力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再不得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既可在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从程序和方法来看,离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处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对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人未作明确规定。从法律后果看,宣告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不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别居者双方不得再婚;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禁止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婚姻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问答题汇总

婚姻家庭法问答题汇总 名词解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婚前或婚后就财产关系均未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人工生育子女(2):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收养(3):本无亲子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行为。 婚姻自由(2):亦称婚姻自主,双方均有权依法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婚约(2):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指夫妻婚后仍是独立的主体与人格。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 婚姻家庭法(2):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产生、消失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各主体之间及相关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虐待(2):岐视、摧残、折磨等行为,使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损害。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日常事务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上互为代理的一种权利。 亲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财产上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通过生父母结婚或司法确认的方式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的制度。 自然血亲:指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具有共同祖先的后裔、通过血缘为纽带联络在一起的亲属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遗弃:一种不作为,即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 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 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 (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1)配偶家庭:只有一对夫妇而没有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 ①未育配偶家庭:尚未生育子女或根本不准备生育子女的一对夫妇所组成的家庭 ②空巢家庭:子女均已成年并单独成家生活或子女不幸死亡,只剩下夫妇两人的老年型家庭。2)单亲家庭:由于死亡或离婚而只剩下夫妇中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包括父单亲家庭和母单亲家庭,属于缺损家庭之一。 (二)扩大家庭,与核心家庭相对应,扩大家庭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 1)主干家庭,又叫直系家庭,或异代扩大家庭: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是核心家庭异代、纵向扩大的结果。 ①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以及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占多数) ②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未婚子女、未婚弟妹或兄姐所组成的家庭。 ③特殊或不完整形式:只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的夫妇而没有未婚青少年的配偶主干家庭;夫妇或父母缺损一方的单亲主干家庭。 2)联合家庭,又叫复合家庭:由至少两对或两对以上同代夫妇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2022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终版

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 目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样本原那么 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从的念义、分类和范困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亲从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第三章结婚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 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撒销 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夫妻财产剖 第五章离婚制度 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登记离婚 第三节诉讼离婚 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第六章亲子关系 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 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第七章收养制度 第一节收养和收养法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收养关系的斛除 第八章扶养制度 第一节扶养制度 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九章附论 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 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一、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llI 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娴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困的米屈行内的社会生活单位。二、 属性 自然屈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因索、自然规律的选择 社会屈性:婚娴家庭木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局部,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二者关系:自然屈性是婚妍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屈诅;是决定婚娴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索,是婚妍家庭的根木屈性。 三、职能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尘迫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对开 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陷家庭成员的生活等。 3、百化教台J方能 四、形态的历史开展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当阶级社会形成之际,对偶婚制也慢慢演化成一夫一婓制。男性居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 原因:私有制确头立和传承私有财产,有助千确立丈夫的主导地位,更好地满足适应传承私有财产的社会需求。至资本主义社会,一夫一要制度在形式上趋向千两性平等,夫要双方一一平等,丈夫不得在要子之外迎娶其他女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 一、西方婚娴家庭法开展历程 (一)古罗马亲属法 .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标准散见千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二铜表祛?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权益。?查士 T尼法典?、?法学阶梯?和?法纂学?汇都有许多婚姻家庭法律标准。万 民法:(符合条什的当书人依合意即可成婚.) 市民法:已尽打婚:妆照宗教仪式缔结;买卖婚:妆照坚惑契约方式缔结,时效婚:书头上以夫安关系同居一年以上.) 婚姻终止:偶死亡、自由权或者巾民权的丧失和离性(. (二)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 寺院法:又称为宗规法或教会法,它的普及适用是以菲瞥教的广泛传播以及教权的扩张和教令的统一为背蚁的。?新约令书汃?使徒教律孚等包含的婚姻家庭标准都是寺院法的组成局部。 (三)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普迫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之中。 英美法系国家开场以单行法的形式发布婚姻家庭法律文件。 法国:成认“婚姻是民串契约”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将有关亲屈和婚姻家庭的主要规定纳入第一编丛法的内容之中,同时在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继承、烟与、选嘱和夫荽财产村等形成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正式确立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德国:较为鲜明地表达出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代特点。 英国不成文的判例法,钮逋江和r平丞在调整婚姻家庭中起若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总结:近代诬方的婚姻家庭法开展呈现出一定的同庙性和同步性。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婚姻家庭法的变革特点: @调祁婚姻家庭关系的注律涓源日益多元化。 © 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介入越米越深入,婚姻家庭注的边界越米越开放@I A有的沈律理念衱重新审视和反思,新的沈律理念正在萌芽和形成.(四)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开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Q 战以前,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唯一代表。 雾战以后,随若众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涌现,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阵营也大大充实,并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二、我田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古代婚姻家庭立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标准,始见丁礼,后入T律.j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庄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骆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标准J羊丁礼而略丁律。?九章律?是酘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标准的文本。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特征: @宗族矿分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沿大的影响,两性结合而有“父母之命、蚁少勺之言” 方符合社会标准, @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荽多妾讳竖L 罕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卒行夫权空上、男尊女卑的观念, @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安,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极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到近代,消政府千1910年公布了?大消现行刑律?,其在诸法合体的框架下乘继了唐宋明消律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1911年起草的?大渚民律尊案?中有专门的亲屈一编,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鼓初尝试。北洋政府于1915 年制定了?民律亲屈编草案?,1926 年又制定了?民律草案?,但都没有正式颁行。 2、1930 年,国民兑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屁编?,千193 1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通那么、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屁会议。 (三)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1950 年婚姻法:新中因成立后的第一部。立法宗旨是:二佞除包办买卖、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土义婚姻制度。头竹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娴制度”。 2 、198 0 年婚姻法: @坚持1950 年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要、男女平等的原那么,将原有的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那么修正为保护妇女、儿堂和老人合法权益的 原那么。 气结婚条件进展了多方面的修改。法定婚龄从原来的男20 周岁、女l8 周岁变为丽22 周岁、女20 周岁。 @ “加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互为对方的京廷成员。 迦对家肚关系的一调整。 3、2001 年婚姻法的修订 那么中增加了保陷婚娴法诸原那么实施的制止性条款 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千无效婚娴和可撤销婚娴的规定。 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婓财产制,标准了夫哎约定财产规忠等 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f 假设干列举性、例丞比的规定。 专竞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仕。 嘘蚊.岊臣一呻启吕一对偶翻曰畸- 关一妻]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体中的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群婚制 2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一、概念 恩格斯认为杂乱性交·血印随制·亚皿群血J 婚钢守上枫一个进步婚姻史上第二个进步 张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制止,排除兄弟姐妹。范困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要的婚姻形式,也叫栠体婚。 了1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付除f 不同茉分之间的两性关 系,即只有同张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要。 嗨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农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廷。同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廷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I @调整对象是婚娴家庭关系。 ®,E l 的在千确定婚妍双方或亲屈各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建立和谐文明的家庭气氛,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啪 昏妍家庭法是调整婚妍家庭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二、特征 原始社会晚期,婚娴禁忌越来越多。成对配偶在一定期间内得以相对移定地保持同居关系。对偶婚制成为主要的婚姻形态。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移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妍形态。 (二)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昏妍家庭法的调整范困具有明晰的边界,同llI 又极其广泛和普逼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困仅限于婚姻家庭领域,但整个社会就是由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组成,所以婚娴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几乎可以说毅盖了全社会。 勹@,昏妍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记,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2021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婚姻家庭的属性

2021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的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本身固有的属性,但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 (一)自然属性 1、概念:(名词解释)指男女两性的生理不同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族繁衍等。 婚龄:考虑到人的生理发育程度;(立法时有所考虑) 优生:排斥必然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二)社会属性 1、概念:(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必然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不雅要求。 2、为什么决定婚姻家庭的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人类满足其自然需求的形式存在多种可能性,但最终婚姻家庭获得社会制度的认可,成为两性结合并繁衍后代的主导形式,这表现出婚姻家庭具有深刻的社会属性,归根结底,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这与人的社会性本质是一致的。 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间的关系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 社会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素,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 (名词解释)婚姻家庭制度是必然社会中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示;它是由各种有关婚姻家庭的社会规范构成的,包罗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习惯。 [例题·单选题]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婚姻家庭的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

2020年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参照模板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 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也宣布为“天赋人权”。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1791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国民法典亦规定:“未

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 婚姻家庭法是一门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和稳定。在中国,自考婚姻家庭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考试科目。本文将对自考婚姻家庭法相关内容进行汇总,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和准备考试。 第一章婚姻基本制度 1. 婚姻的含义与基本要件 婚姻是指男女因爱情、自愿并依法结合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平等、自主、单一、一夫一妻的特征。婚姻的基本要件包括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进行婚姻登记。 2. 家庭的构成和保护 家庭是指由夫妻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基本组织。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的完整和幸福,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婚姻家庭成员行为。 3. 婚姻的解除 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死亡等方式实现。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可以自由再婚。 第二章夫妻财产关系 1. 夫妻财产制度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以及离婚后财产 三个阶段。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共同、个人、筹备财产等不 同性质及处理方式。 2.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在婚前、婚后通过协议等形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是,夫妻的财产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夫妻债务 夫妻财产债务是指夫妻结婚后在生活中产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在 处理债务时应当互相支持协助,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第三章子女权益保护 1. 子女的权利保护 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 受教育权、财产权等。父母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2. 父母的抚养及教育义务 父母应当承担抚养和教育子女的基本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 神支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当尊重其人格发展和自主权。 3. 祖父母的探望权 祖父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对孙辈子女的 探望权。但是,这种权利应当在不损害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下进行行使。

自考《婚姻家庭习题》汇总

06948《婚姻家庭》选择题汇总 单选题: 1.社会学者对婚姻的理解注重婚姻所具有的 A.经济意义 B.社会意义 C.文化意义 D。政治意义 2.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冲击最大的是 A.《大同书》的发表 B.《民法·亲属编》的颁布实施 C.五四运动 D.《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 3.结构功能理论的集大成者是指 A.帕森斯 B.韦伯 C.科塞 D.孔德 4.将马克思的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之间的冲突引入家庭研究的是 A.齐美尔 B.科塞 C.恩格斯 D.达伦多夫 5.我国现行的婚姻形式是 A.一夫多妻制 B.一夫一妻制 C.一妻多夫制 D.对偶婚 6.家庭中有任何一代含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妻的家庭是指 A.夫妻家庭 B.联合家庭 C.主干家庭 D.核心家庭 7.在中国,“家庭”一词的出现开始于 A.西周 B.南北朝 C.唐朝 D.宋朝 8.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关系的前提是 A.等级制 B.平等性 C.压迫性 D.剥削性 9.在《大同书》中提出了男女平等、改革婚制、废除家庭等主张。其作者是 A.魏源 B.谭嗣同 C.康有为 D.梁启超 10.家庭福利机构针对求助者的服务,如去除困扰案主的社会、心理、生理等因素。这是家庭社会工作的 A.直接服务 B.间接服务 C.有偿服务 D.公益服务 11.根据达伦多夫冲突理论,冲突各方的力量消耗及其卷入冲突的程度,称为 A.冲突强度 B.冲突烈度 C.冲突的正功能 D.冲突的负功能 12.治疗师积极肯定某一家庭成员的优点和潜力,支持家庭次系统或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

这是家庭治疗技巧中的 A.模拟 B.重构 C.重演 D.维护 13.家庭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组织,情感是维持这个组织的万能胶。此观点的提出者是 A.鲍温 B.格瑞斯特 C.弗洛伊德 D.沙利文 14.下列属于家庭暴力的特点的是 A.危害轻 B.公开性 C.再发率高 D.再发率低 15.下列不属于结构功能理论的特征的是 A。强调稳定 B.强调秩序 C.强调均衡 D.强调冲突 16.《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于 A.1971年 B.1981年 C.1991年D.2001年 17.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思想的核心是 A.友 B.孝 C.慈 D.悌 18.最早的社会工作的专业书籍《家庭诊断》的作者是 A.马克思 B.摩尔根 C.恩格斯 D.芮齐蒙德 19.社会安全阀理论的提出者是 A.齐美尔 B.科塞 C.马克思 D.达伦多夫 20.被誉为“家庭治疗法的哥伦布”是指 A.萨提亚 B.米纽庆 C.舒尔茨 D.希利 21.俗称“倒插门”、“上门”,它是指 A.对偶婚 B.大婚 C.童养媳婚 D.招赘婚 22.父母和两对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或兄弟结婚后不分家的家庭是指 A.夫妻家庭 B.联合家庭 C.主干家庭 D.核心家庭 23.治疗师循着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话题和内容并鼓励他们继续进行下去。这是家庭治疗技巧的 A.模拟 B.重构 C.重演 D.追查 24.20世纪80—90年代,人们在择偶问题上开始注重彼此的 A.学历 B.政治身份 C.性格 D.外貌 25.中年家庭是指夫妻年龄约在 A.20—40岁 B.30—50岁 C.40—60岁 D.50一70岁 26.一个男人经由婚姻与配偶的父母产生的姻亲关系是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 第一章绪论 必记内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P5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P33 (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事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必记内容: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P46(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P54(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

待和遗弃。)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必记内容: 1.亲属P62 (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2.血亲P65 (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3.姻亲P66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4.亲等P70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大题可能是: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B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C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D、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E、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F、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还有必要记住,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在案例题中的运用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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