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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

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

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

一、背景介绍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城市规划显得尤为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指导性和约束性。本规范旨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过程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规划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针对城市的具体片区或特定功能区进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规划范围应明确界定,并根据规划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划方案。

三、规划目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明确规划目标,具体目标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政府的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应包括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交通配套等方面的要求,从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规划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地块用途规划:明确地块的开发用途和分类,并规定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要求;

2. 建筑规划:制定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规范,确

保建筑风格统一、形态协调;

3. 道路交通规划:规划道路的等级、宽度、走向,确定交通流量和交通组织方式,并布局交通设施;

4. 绿化景观规划:确定绿化空间的面积、品种、布局,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品质;

5. 水、电、暖设施规划:规划供水、供电、供暖的设施和网络,确保城市的基础设施完善;

6. 社会公共设施规划:规划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和配套;

7. 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方案,保护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质量;

8. 建设管理措施:规定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五、规划编制程序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

1. 确定规划范围和目标,制定编制方案;

2. 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规划条件和问题;

3. 制定规划方案,对不同的选项进行比较评估;

4. 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

5. 修订规划方案,形成规划草案;

6. 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并进行程序审核;

7. 经政府批准后,正式发布实施。

六、监督管理与评估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规划的贯彻执行。同时,应定期进行规划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进

行监测和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七、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部门也应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总结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准确明晰的规划要求有助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本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和要求,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城市发展的提质增效。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 5、附则 (13) 附录 (14) 附录A: (14) 附录B: (15) 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17) 附录E: (18)

1、总则 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 蓝线:规划河堤线 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 绿线:绿化控制线 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 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 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新)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新)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 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 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 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按《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 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2006年6月1日建设部《关天落实新建住房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 165号]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对拟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指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倾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倾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 工商品住房项目。 控制性详细规划向上衔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向下衔接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设计与开发建设行为;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公共政策平台—-—-体现城市建设中各方角色的责、权、利关系,是实现政府规划意图、保护公共利益、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

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

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 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 一、背景介绍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城市规划显得尤为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指导性和约束性。本规范旨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过程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规划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针对城市的具体片区或特定功能区进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规划范围应明确界定,并根据规划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划方案。 三、规划目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明确规划目标,具体目标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政府的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应包括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交通配套等方面的要求,从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规划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地块用途规划:明确地块的开发用途和分类,并规定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要求; 2. 建筑规划:制定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规范,确

保建筑风格统一、形态协调; 3. 道路交通规划:规划道路的等级、宽度、走向,确定交通流量和交通组织方式,并布局交通设施; 4. 绿化景观规划:确定绿化空间的面积、品种、布局,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品质; 5. 水、电、暖设施规划:规划供水、供电、供暖的设施和网络,确保城市的基础设施完善; 6. 社会公共设施规划:规划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和配套; 7. 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方案,保护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质量; 8. 建设管理措施:规定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五、规划编制程序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 1. 确定规划范围和目标,制定编制方案; 2. 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规划条件和问题; 3. 制定规划方案,对不同的选项进行比较评估; 4. 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 5. 修订规划方案,形成规划草案; 6. 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并进行程序审核; 7. 经政府批准后,正式发布实施。 六、监督管理与评估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规划的贯彻执行。同时,应定期进行规划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进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规划基础资料 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2.0. 3.1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0. 3.2 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 2.0. 3.3 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 2.0. 3.4 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2.0. 3.5 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 2.0. 3.6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 2.0. 3.7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2.0. 3.8 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2.0. 3.9 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 2.0. 3.10 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3 规划内容 3.0.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 3.0.1.1 确定规划区性质、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3.0.1.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1.3 规定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等控制指标;提出建地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要求; 3.0.1.4 规定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规模及分布位置等; 3.0.1.5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路为依据,深化规划区内各级支路,并确定其走向、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确定交通设施位置及规模,确定用地竖向规划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图要求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CAD制图要求规定 一、图幅要求 控规成果统一采用A0或A0加长幅面,标准A0图幅的外框线尺寸为1189mm(宽)×841mm(高),电子数据单位为2378×1682(1:2000)。图幅的加长应是标准图幅的八分之一的整数倍,如下表: 加长倍数图纸尺寸电子图框尺寸 A0 1189×841 (1189×841)×K A0+1/8 1338×841 (1338×841)×K A0+2/8 1487×841 (1487×841)×K A0+3/8 1635×841 (1635×841)×K A0+4/8 1784×841 (1784×841)×K ……………… 注:K为比例系数,1:1000为1,1:2000为2,……。 二、字体要求 1、字体及字型: 全套控规电子文档的字体原则上只允许以下5种设置,除此五种字体外,图中不应出现其它字体名称。 序号字体名称 (text style name)字型名称 (font name)用途 1 Standard 宋体(黑体)限用于各种线型等缺省字体 2 黑体黑体用于图名、图例、图签等 3 宋体宋体用于说明、表格、地名(单位名称、河流)、路名、图签等 4 楷体楷体_GB2312 其他备用字体 5 英文数字 Romantic 用于各种工程及土地利用控制参数标注、比例及比例尺标注 注:可根据不同需要改变字体的Height和Width factor参数。 若需竖排字体时,字体名称应取为“黑体0、宋体0,楷体0”,相对应的字型为“@黑体、@宋体、@楷体”。 2、字体大小: 标题:大标题字高25K~30K;小标题字高15K~20K;图名字高15K;字宽根据图面构图自定。 图例:图例字高5K,字宽(特殊情况自定)。 路名:正图路名字高3K~5K;附加图(如结构图、区位图等)字高为2K~3K;字宽建议。 地名:正图地名字高4K~6K;附加图字高为2K~3K。 说明:说明字高~5K(特殊情况可为3K);字宽为(特殊情况可再小)。 比例及比例尺:比例字体采用“英文数字”,字高10K;字宽为1;位于风玫瑰下方。比例尺字体采用“英文数字”,字高4K,字宽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新)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新)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 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 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 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按《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 标。 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 内容。 2006年6月1日建设部《关天落实新建住房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 165号]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对拟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指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倾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倾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 住房项目。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做的整体构思与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块总面积的比例; 用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报经城市规划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测量确定的土地面积; 用地边界是规划用地与道路或其他规划用地之间的分界线,用来划分用地的范围边界; 用地性质是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用地所规定的使用用途; 容积率是项目用地范围内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住宅建筑面积毛容积率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率指范围内的绿地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建筑限高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建筑后退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建筑物相对于规划地块边界和各种规划控制线的后退距

离,通常以后退距离的下限进行控制;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城市规划特别是在详细规划中对建筑间距有很严格的要求;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或底层获得不低于二小时的满窗日照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消防间距指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千人指标指进行居住区规划设计时,用来确定配建公共建筑数量的定额指标;一般以每千居民为计算单位,例如:中小学生以每千居民有多少座位计算; 我国城市规划可以分为战略层面和操作层面,总体规划被视为战略层面,详细规划属操作层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目标: (1)明确所涉及地区的发展定位,与上位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的相应内容相衔接,使之能够进一步分解和落实,确定该地区在城市中的分工; (2)依据上述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现状问题,已有规划、周边关系、未来挑战等因素,制定所涉及地区的城市建设各项开发控制体系的总体指标,并在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方面的配置上落实到各地块,为实现所涉及地区的发展定位提供保障; (3)为各地块制定相关的规划指标,作为法定的技术管理工具,直接引导和控制地块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统一内容和深度,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各类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近期开发、改造地块、城市各类开发区及土地有偿出让地块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山具有城市规划设汁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收集、研究下列资料: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人口分布现状; (四)公共设施分布、规模;

(五)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层数等; (六)环境质量现状; (七)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八)土地经济分析(土地等级类型、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地价变化、开发方式等)。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步骤: (一)用地分类,一般应分至小类; (二)地块划分; (三)确定控制指标体系; (四)规划方案论证; (五)交付成果; (六)审批后施行。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 第八条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地块划分,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第九条确定地块内各项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管理规定

天津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适应标准 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要求,保障城市建设按规划实施,特制定天津 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控规编制单元)管理 规定。 一、编制范围 控规编制单元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确定用地范围的最小单 位。 天津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371平方公里,外环线中心线以内的 城市用地按照行政区界、主要道路、铁路及河流岸线划分为28个分 区共175个控规编制单元;外环线以外张贵庄地区划分为1个控规编 制单元,总共176个控规编制单元。 外环绿化带(不含张贵庄地区)作为独立分区,目前已经编制控 制性详细规划,不再细划。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的具体界线以图则为准。 二、划分原则 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结合中心城区用地功能的调 整与优化,每个控规编制单元有一个主要的用地功能。 每个控规编制单元不跨越内环线、中环线,以保持用地相对完整。 中环线以内每个控规编制单元的用地规模为1平方公里左右;中 环线至外环线之间的每个控规编制单元为1-5平方公里左右;以居 住混合用地为主要用地功能的控规编制单元规模为1-2平方公里左

右;以风景区、工业区、农田为主要功能的控规编制单元规模一般为2平方公里以上。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编码原则 中心城区外环线中心线以内(包括张贵庄地区)划分为176个控规编制单元,每一个控规编制单元对应一个总序号和一个单元编码,序号及单元编码顺序由北向南、由西向东。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编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形如XX-XX-XX。 编码第一位、第二位为行政区代码: 01-北辰区02-红桥区03-河北区04-西青区05-南 开区06-和平区07-河东区08-东丽区09-河西区10津 南区 编码第三位、第四位为分区代码: 编码第五位、第六位为控规编制单元代码: 例:01-01-01表示北辰区第一分区第一单元。 四、管理规定 天津市中心城区控规编制单元是今后编制所有天津城区范围内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确定用地范围的依据。 今后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控规编制单元划定的界线来确定规划范围并提出规划条件,任何规划设计部门及单位不得随意划定规划范围。单个规划项目用地范围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控规编制单元,但不得打破控规单元的界线。规划成果应满足各项规划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规定。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或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或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委托具备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九条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它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分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技术审查和部门会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告。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专家和公众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天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1总则 1.1为统一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3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 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 3.2.1文本 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 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 3.3.1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4.1文本 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内容: 4.1.1总则 4.1.2土地利用性质 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 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 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 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中的有关规定。 ⑶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重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以及增加指导性控制指标。 填表说明: ①控制指标均采用统一单位(如示例所示),容积率保留至小数点后 1位,其余数字取整数; ②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术语及符号的规定执行; ③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和规模控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标准

说明 1、编制目的: 规范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便于规划管理。 2、编制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3、使用要求 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此标准试用,试行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如有问题,与规划局总工室联系。 目录 第一章成果要求 (1)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基本内容及格式 (3) 一、总则 (3) 二、规模及用地布局 (3) 三、土地利用性质 (3) 四、土地开发强度 (5) 五、道路交通 (6) 六、市政设施 (8) 七、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2)

八、绿地系统 (13) 九、历史文化保护 (13) 十、城市设计......................................................... 14 十一、城市生态环境................................................ 14 十二、农民安臵 (14) 第三章AUTOCAD电子文件标准 (15) 一、AUTOCAD图层 (15) 二、图示符号 (19) 三、控制指标块形式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第一章成果要求 一、现状分析阶段 1、现状资料汇总及分析报告。 1.1除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①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要求。②正在使用的规划和已办手续的用地红线及正在办理手续的用地项目。 1.2现状数据:应使用与文本规划值对应的表格内容进行整理。 1.3 用地评定成果中应有各类用地的数据统计。 1.4 已办手续未用及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应分项列表统计面积。 2、图纸(除位臵图外,均在1:2000地形图上制作) 2.1 区域位臵图 2.2 用地现状图

(完整版)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1 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 本规定中所指“ 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规划管理单元” 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6 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2.1 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 (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 (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 (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 (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 (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 (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 (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2.2 规划主要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 (2)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3)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包括不同地块的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要求; (4)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 (5)工程管线,包括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等控制要求; (6)特定地区地段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3.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文件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法定文件:由文本、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组成,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正文)

1总则 1.0.1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规划基础资料 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2.0. 3.1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0. 3.2 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 2.0. 3.3 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 2.0. 3.4 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2.0. 3.5 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 2.0. 3.6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 2.0. 3.7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2.0. 3.8 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2.0. 3.9 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 2.0. 3.10 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3规划内容 3.0.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 3.0.1.1 确定规划区性质、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3.0.1.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1.3 规定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等控制指标;提出建地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要求; 3.0.1.4 规定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规模及分布位置等;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标准

地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 (初稿)

2018年6月

目录第一章总则4 1.1目的和依据4 1.2适用范围5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5 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5 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5 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6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6 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6 3.1.1文本内容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图则内容要求15 3.2.1规划图15 3.2.2表格16 3.2.3规划控制导则19 3.3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19 3.3.1基础资料汇编的主要内容19 3.3.2说明书的主要内容24 3.4公众参与报告的主要内容34 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制图要求36 4.1设计标准36 4.2软硬件要求36 4.3坐标系36

4.4地形图36 4.5图层一般性规定37 4.6制图制表规范37 4.6.1 AutoCAD图形文件一般规定37 4.6.2 AutoCAD图形文件中的图层名称、线型和颜色的选用应符合表4-1的规定。39 4.6.3 公共服务设施符号的选用与绘制应符合表4-2的规定。46 4.6.4 市政公用设施符号的选用与绘制应符合表4-3的规定。49 4.6.5 交通设施符号的选用与绘制应符合表4-4的规定。51 4.6.6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JPG格式文件规定52 4.6.7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JPG格式文件规定52 4.7出图设置52 附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用词说明53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及表达形式,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住建部、云南省和地级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 产等关系; (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 性; (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 .内容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 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 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 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 .其^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和技术规 2 .

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二■编制单元划分 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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