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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任和择优聘任。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岗相符,职级相符,职责相符。

第七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核认定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

(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

(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聘任条件。

第八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用人部门要求等事项;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

(三)单位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

(四)单位采取公开竞争等方式进行遴选;

(五)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考核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六)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

(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并公布聘任结果;

(八)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聘任有关手续。

第九条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聘任。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应按本暂行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一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任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新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涉及聘任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制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聘约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三条聘约采取书面形式,聘约包括所聘职务、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等。试行全员聘用制事业单位,已签定聘用合同的,聘约可适当从简。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应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每一任期一般为1至3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一个课题)的周期相同,但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聘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聘约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原聘约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

第十七条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约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6个月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四)年度考核或者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二)考入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在前述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约。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期考核是对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续聘、解聘、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任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和取得的工作实绩,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

第二十五条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任期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规范考核程序,坚持考核标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约情况和德、能、勤、绩的具体表现,确定其聘期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六条任期考核由单位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被考核人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测评;单位考核组织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核等次意见;聘任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合格以上的,具备申请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优秀的可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基本合格的,暂不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有明显改进的,可视同为合格,仍无改进的,视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的,不得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有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订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工作需要和聘任条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择优聘任,包括低聘、解聘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职务工资、津(补)贴、奖金分配可适当向急需的关键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一流人才倾斜;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签订聘约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未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资;

(三)未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晋升、续聘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对其它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因聘任结果、履行聘约等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30日后施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五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确定结构比例,应根据层级、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承担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适当考虑实际需要。

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工作,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

2、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额控制。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根据省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制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具体制订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其任职资格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程序取得:

1、任职资格的认定。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可初定专业技术起点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或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助理"级职务;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中级职务。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须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单位考核,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2、任职资格的评定。经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市县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经地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地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并报省职改办备案;经地市和省各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

3、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执业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所有经单位按规定认定的初级职务和经评委会评审取得任职资格者,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统一核发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印制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者,同时也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四章职务聘任

第十一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内,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岗聘任。

第十二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评审和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任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聘任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任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3、单位采取公开答辩、竞争等方式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筛选。

4、单位人事部门对筛选人围人员综合考核,提出意见。

5、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公布聘任结果。

6、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批和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对确因工作需要,单位负责人(正职)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五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要签定聘约。聘约包括聘任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聘约签订后,按照规定经过鉴证,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能履行聘任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规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的。

3、因其它原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同意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受聘人员尚未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2、掌握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清楚的。

3、因各种原因受组织审查未结案的。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其它损失的,不能提前解除聘约或辞聘。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转任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内一般不应转任或调动,以免影响任务的完成。如有特殊原因转任或调动的,应提前通知对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终止聘约。转任或调动人员的聘任职数,由调入单位在上级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解决。无岗位空缺,调入单位不得擅自聘任。

第二十五条转任人员在试用考察期间,可保留原工资,试用期满后,按新聘任职务领取工资。

第二十六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密集单位向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流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流动,应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跨系列或变更专业调动,不得按原取得的任职资格套转聘任,一般应在一年试用考察的基础上,先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评审取得任职资格,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转任人员的评聘,须经得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申核同意。

第六章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接受单位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任期考核由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的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专业、分层次制订。

第三十一条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考核结果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履行聘约,有较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德、能、勤、绩一般,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一般的定为"基本称职"。

4、德、能、勤、绩较差,不能履行聘的,责任心不强,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秀"等次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各层次职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分开计算。

第三十三条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众评议;单位人事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领导研究审批。对评为"优秀"、 "不称职"等次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考核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限期提出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否具备续聘的资格。

4、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申报评审(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的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解聘、低聘和缓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的确定,可按其晋升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一级的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聘期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开除公职,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律予以解聘,取消资格。第三十七条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三十八条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处理、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市、州、直管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一)评审 1、范围对象:根据云政发(92)124号文件“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目前,职称评审,国家批准开设了30个系列 (1)高等学校;(2)中专;(3)中学;(4)小学;(5)技工学校;(6)实验技术;(7)自然科研;(8)卫生;(9)工程;(10)农业;(11)经济;(12)会计;(13)统计;(14)审计;(15)体育教练;(16)工艺美术;(17)新闻;(18)出版;(19)档案;(20)图书资料;(21)文博(群文靠);(22)艺术;(23)播音;(24)外文翻译;(25)律师;(26)海关;(27)计量检定;(28)公证;(29)社科研究;(30)刑事科学技术。 围绕30个系列,按权限范围经省人事厅批准组建了62个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昆明市人事局批准组建了53个中评委;经区人事局批准组建了3个初评委。 每年各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一次,评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具体时间在每年转发给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文件后面附着的各评委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计划) 2、政策依据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云政发(92)124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安排意见》,云职发(92)5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昆人通[2004]94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各《试行条例》、经常性评聘各职务系列《实施意见》以及职改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以来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做出的有关规定。 3、关于申报、推荐条件有关问题 (1)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相应《试行条例》、《资格评审条件》、《职务等级标准》和各《实施意见》规定的评审范围和基本专业的要求及本专业相应学历、履职年限、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或符合经省、市人事(职改)部门确认的破格条件。 (2)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单位“结构比”岗位数额内申报。在推荐评审时,实行按岗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真正地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3)为缓解单位的申报评审矛盾,在单位有一个确实可行的评聘管理办法和科学的岗位设置的情况下,可以开展评聘分开。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资格的聘任分开,强化竞争机制,调动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做到竞争上岗,择优聘任,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岗位管理模式。反之,如果单位没有一个确实可行的评聘管理办法,岗位设置不科学,职责不明,没有考核标准和量化指标体系,就盲目地开展评聘分开,单位面临的矛盾将从评审转为聘任,因此各单位对此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4)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要进行年度履职考核,年度履职考核结果近两年连续“合格”以上者,方可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评聘工作中外语的有关要求 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有外语要求的,必须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评审任职条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所属的单位。事业单位承担着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职责,具有一定的行 政管辖权和公共资金支持。为了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 效率和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事业单位人员的分类与录用 根据不同的职能和工作性质,事业单位人员主要分为领导岗位人员、一般岗位人员和非职务岗位人员三类。领导岗位人员是指具备一定管 理能力和领导才能的人员,主要负责单位的决策和管理工作;一般岗 位人员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执法等工作的人员;非职务岗位人员是指 行政、财务、后勤等非专业性的岗位人员。 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聘公告应当明确岗位的职责、资格条件、录用程序等。录用人员应 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的选拔。同时,事业 单位录用人员还应经过试用期的培训和考核。 二、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任免 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任免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领导岗位人员 的职务任免通常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需要经过综合考虑人员的工作 能力、道德品质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估。一般岗位人员的职务任免由单 位内部进行,通过工作表现和考核等方式进行评定。

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任免应当注重公正公平,禁止以任职为诱饵进 行腐败和权力的滥用,确保干部人员的能力和道德品质。 三、事业单位人员的奖惩制度 为了激励事业单位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事业单位应建立 奖励制度。奖励可以包括嘉奖、先进个人奖、先进集体奖等形式,奖 励的内容和标准应明确具体。 同时,事业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惩处制度,对于工作失职、违纪违 法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除了法律追 究外,还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事业单位人员的职业发展 事业单位应为员工搭建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通过培训、学习和晋 升通道等措施,为员工提供发展机会和职业晋升空间。单位应根据员 工的绩效和能力,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晋升。 此外,事业单位还要关注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提供良好的 办公条件和合理的薪酬待遇,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发展环境。 五、事业单位人员的纪律要求 作为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事业单位人员应严守纪律要求,遵守工 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人员应保持廉洁奉公,不得搞权色交易、受贿行为;同时,应保守单位内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他们的素质和能 力直接影响着单位的发展和运行。因此,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 规范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那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是 如何制定和执行的呢?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从多个角度为您解 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性,具体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的 制定背景、目的和原则,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以及案例分析和实例说明。 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在人才日益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的今天,事业单位作为一种 公共组织,同样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的力量来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为了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事业单位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这样的举措不仅有利于优化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更可以激 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激情和创造力,使其更好地为单位发展贡献力量。 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原则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科学、有效的管 理体系,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才选拔、培养、激励和考核等方面进行 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管理办法的制定要遵循公平、 公正、依法依规等原则,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 和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为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 在管理办法的执行过程中,事业单位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体系和激励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信息报送程序,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和引导等。通过这些具体方法和措施的实施,可以帮助事业单位更好地管理和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实现人才与事业单位共同成长。 案例分析和实例说明 以某事业单位为例,通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该单位成功引入了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单位的业务拓展和技术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在管理过程中,该单位不仅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的业绩考核和评价,更强调员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为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有效激发。通过这样的管理方式,该单位顺利实现了业务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结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需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创新,以促进事业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单位和员工的共同发展。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之路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将会不断完善,为更多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机会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对于一个事业单位而言应该如何管理单位人员呢?下面是带来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

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任和择优聘任。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岗相符,职级相符,职责相符。 第七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核认定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 (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位评定和聘用管理,提高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评定 和聘用管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 要求、学历背景、工作经验、技能和绩效等因素,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位进行分类和评定,以确定其在组织中的职务水平和薪酬水平。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和 透明性。评定应充分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技术等级证书、职称、工作经验、绩效评价等因素,并与岗位需求相匹配。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等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初级职等适用于刚刚从相关专业院校毕业且无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等适用于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等适用于在相关领域有深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单位应依法遴选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择优录用、竞争上岗

的原则。 第七条在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先进行岗位需求分析,明确职位要求和工作职责。然后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晋升或其他合法手段,选择合适的候选人。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程序分为申请、筛选、面试、考核 和录用阶段。申请阶段,候选人应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筛选阶段,单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进行初步筛选;面试阶段,单位应组织面试,考察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考核阶段,单位可以通过岗位测试、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录用阶段,单位应根据候选人的表现和单位的需求,确定最终聘用人选。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评定应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单位 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绩效评价等因素,定期对其职位进行评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定期评估 和调整职位需求,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一) 为了适应公司生产管理需要,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也为了积极稳妥地使我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转入正常化,全面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档案,特制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1. 目的 通过对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个人工作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客观、全面、有效的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全年工作业绩,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状态,并根据聘用结果给予相应的待遇,激励专业技术人员钻研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创造性地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骨干作用,进行技术创新,全面推进公司的技术装备水平。 2. 适用范围 本聘用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并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3. 聘用原则 ①聘任职务必须与本人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基本相一致。 ②聘任与考核相结合,先考核,后聘任,考核结果必须在胜任以上方可聘任。 ③总经理级以上职务人员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4. 聘用程序

方案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公司提出聘任申请,经民爆事业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司行文聘任;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公司个人提出聘任报告,经分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分公司党群办行文聘任并上报事业部人力资源中心备案。方案2: 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专业技术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向分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提交书面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聘任申请,聘任与否由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评议。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平时工作业绩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及推荐人历年度工作总结,报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根据单位推荐意见和专业技术考评结果,向总经理提出聘用建议报告,由总经理行使最终决定权。 5. 聘用条件 ①对考取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资格证书专业与岗位一致或相似且满足聘任资格审查条件的,可在审核、考核后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②对参加国家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满足聘任资格审查条件的,可在审核、考核后聘任与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③资格审查时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部分专业职称人员 需提供外语考试合格证,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等。 6. 管理 ①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后考核周期为1年,每年年底进行等级考核。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的招聘到人才,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五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医学全.在.线https://www.wendangku.net/doc/8b19181779.html,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市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XX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和XX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实行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 作需要,在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时,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 行聘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的职务管理制度。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有效,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以完善聘任制度、健全竞争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为目标,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聘任相统一,建立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和择优聘任的机制。 第五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取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规定的职(执)业资格; 3、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或达到退休年龄经批准XX退休年龄者; 4、符合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条件。 第七条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要坚持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采取选聘(或竞聘)的方式,以考核为依据,注重实绩,择优聘任,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职务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聘期(一般为1—3年)、任期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 摘要: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技术岗位是事业单 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岗位。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 1. 引言 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维 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专业技术岗位作为事业单位中快速发展并蓬勃壮大的岗位,其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尤为重要。本文旨在介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从而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提供指导。 2.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概述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 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管理办法。它旨在通过建立科学的选拔、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推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发展。 3. 管理办法的内容 3.1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立和管理 在事业单位中设立专业技术岗位需要经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审批程序。《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明确了设立专业技术岗位的必要条件和程序,并规定了岗位的分类和职责。 3.2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选拔和聘任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对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提出了 明确的要求。包括制定选拔标准和程序、开展面试或考核等,并规定了聘任期限和职务晋升的条件。 3.3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培养和教育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是提高他们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 要途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规定了培养和教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包括开展岗位培训、组织学习交流、鼓励自主学习等。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晋升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晋升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管理,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我们制定了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晋升管理办法》。 二、晋升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相关工 作。 2.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对本职岗位有一定的了解和熟 悉。 3.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突出的业绩和创新能力,能够在工作中有所突破 和发展。 三、晋升程序 1.专业技术晋升应进行申报,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申报材料应 真实、完整、可靠。 2.申报过程中,将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评估内容包括个人工作情况、 能力素质、学习进修情况等。 3.晋升程序还包括面试和考核。面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工作技能、 能力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考察。 四、晋升标准 1.专业技术晋升的标准应以岗位要求为基础,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 评估。 2.晋升标准应突出实绩导向,注重个人的专业能力和成果贡献。 3.晋升标准还应注重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评价,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 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五、晋升保障措施 1.为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权益,我们将建立晋升管理机制和工作 流程,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2.我们将加强对晋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晋升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 性。 3.我们将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自己的知 识和技能。

六、总结 通过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晋升管理办法》,我们完善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制度,并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相信这将有助于推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提高整体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执行上级职称和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协调处理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中的关系和矛盾,现对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的手续程序、专业技术资格变更和工资确定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除要求填报《干部调动审批表》外,还需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职务审查表》,经人事职改部门对单位岗位数额、系列专业、资格条件、任职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再由干部调配部门研究决定。调入后应低聘的.要由本人写出同意低聘的书面承诺,经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原则上要求系列和专业对口,调入岗位有相应数额。 三、调入单位无相应岗位数额而又需要调入的人员,要降低一个职务聘任。系列和专业不对口的,需要重新办理变更系列和专业手续。 四、由区外及中央和省驻思单位调入我区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安置到我区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其专业技术资格要重新审定。调入单位应及时填写《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表》报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确认。所确认的资格经单位聘任后,属区外及中央和省驻思单位调入的,其工资按调入单位同条件人员的工资重新确定。军队转业技术干部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调动(安置)后需要变更系列和专业的,按__五、六、七条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变更系列和专业,属人事职改部门认定的,填写《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认定表》;应由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按调入单位新任职务岗位申报条件衡量,报相应的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核评定。其职务和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同系列间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调动 1 、学历及其他条件符合调入单位新任岗位职务条件的,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认定资格,经单位聘任后,其工资按调入单位系列职务标准执行。此规定只限于: (1 )高教系列变更为中专、技校、中学和小学系列; (2 )中专系列变更为技校、中学和小学系列; (3 )技校系列变更为中学和小学系列; (4 )中学系列变更为小学系列; (5 )会计系列变更为统计、经济系列; (6 )工程系列变更为同行业的经济系列; (7 )会计系列与审计系列相互变更; (8 )新闻系列与出版系列的相互变更。 例如:某中专化学讲师调到中学任中教一级化学教师,其专业相同,该教师可由中专化学讲师变更为中学一级化学教师。 2 、基本符合调入单位系列规定条件人员,可暂时保留原职务工资半年,经半年时间试用考核合格,报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认定相应资格,经单位聘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司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职改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一)工程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生产、安全、设备等技术工作的人员。 1、技术员:本专业专科、本专业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上报确定;高中专业年限5年,初中专业年限10年,上报评审。 2、助理工程师: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本专业专科毕业任技术员三年以上,上报确定;本专业中专毕业任技术员四年以上,上报评审。非本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后5年以上。高中任技术员4年,且专业年限10年。初中任技术员4年,且专业年限15年。申报助理工程师必须参加计算机考试取得合格证。 3、工程师:本专业本科、本专业专科毕业,任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本专业中专毕业任助工4年以上,且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高中任助工4年以上,且专业年限20年;实践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申报工程师必须参加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上报评审。 4、高级工程师:本科以上学历任工程师五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五年以上,实际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者,经答辩合格。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上报某某市评审。 5、以上学历系指前学历,后学历起算工作时间,必须是在管理岗或专业技术岗位上。

(二)经济系列任职资格报考条件:在岗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 1、初级: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1年以上; 2、中级:中专毕业,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大 专毕业,从事经济工作6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经济工作4年以上。 (三)会计系列任职资格报考条件:在岗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1、初级: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会计工作1年以上; 2、中级: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助理会计师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四)政工系列评审条件:在岗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党群、 国家及企业政策解释工作人员)。 1、政工员:大专、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高中 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2、助理政工...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22]23号)和《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连委办发[202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第三条三级岗位总量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四条三级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和省市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采取设置与聘用相结合的方式,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 德。 第七条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聘任到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三级岗位:

1、国家“973”计划项目参与人;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三);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5、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人员(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7、“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以上人选;8、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9、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10、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1、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 2 第一); 12、获得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3、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4、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

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

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 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3、病假在3个月以上,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日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三、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四、女职工产假待遇 1、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提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1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全额计发。 2、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

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联字〔2009〕25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已经设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准采取按结构比例下达拟设岗位数额与按条件择优审定人选相结合的办法。核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业绩导向,鼓励创新和创造;坚持统筹平衡原则,突出向优势行业、学科以及一线倾斜。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四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审核实行全省统一动态管理。二级岗位和省属单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组织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各地三级岗位及人选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并报省人社厅备案.二、三级岗位管理由省人社厅建立人员数据信息管理库,按单位实行实名制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人社厅组织成立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负责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的审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六条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正高二级、三级、四级之间1:3:6的结构比例规定,我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总量,由省人社厅根据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设置实行统一控制和管理,岗位总量按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30%确定。 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功能、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状况以及申报人选的业绩、能力、资历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在规定的各地、各部

2021年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 删) 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驻太原市以外地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以上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副省级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飞机、轮船头(一)等舱位。 第八条赴外省的出差人员,经批准,原则上应乘坐铁路等其他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务紧急,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 第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的出差人数。 第十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 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 (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考试; (六)考察与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七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 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分别报设区的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单位申报、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招聘计划和方案确定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统一发布,也可同时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公开发布。 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也可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事考试网站以及招聘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招聘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岗位; (二)招聘数量;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的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以及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七)考察、体检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八)拟聘用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确因报考人数过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0-3-3 执行日期:2000-3-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三章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四章聘约 第五章任期考核 第六章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以聘任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 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 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聘任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聘任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编制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 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定和调整,并指导和管理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结构合理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要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设岗的具体办法依照原辽宁省各 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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